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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农办牧[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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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1 10:06:09  浏览次数:39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把饲料生产准入关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按照《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发布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农办牧[2013]9号
发布日期 2013-02-19 生效日期 201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agri.gov.cn/announce/files/555029.asp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严把饲料生产准入关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按照《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换)发。

  一、企业申请

  (一)饲料生产企业(包括设立、迁址、期满换证、增项等),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预审合格的,报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符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第18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二)变更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或地名的,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饲料生产许可证》原件。变更法人的应同时递交新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经企业所在地县、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预审、初审通过后,向我委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二、材料受理

  (一)我委接到企业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我委受理设立、迁址、期满换证、增项等企业申请后,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受理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更改注册地址或地名的申请后直接进入材料审查和发证程序。

  三、现场审核

  (一)我委从现场审核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5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指定1人作为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现场审核开始前,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说明审核程序,确认审核范围。检查组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现场审核表》开展生产和检验的现场审核工作,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饲料管理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的考核。

  (三)检查组根据现场逐项审核的结果进行评议汇总,按判定标准,确定现场审核结论,形成检查组意见,并填写《现场审核表》。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企业,检查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列出不合格项目,并写明不合格项目的内容;审核合格但仍有需要整改的,检查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列出具体整改要求。

  (四)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由检查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宣布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应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材料审查

  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材料由检查组报送我委。审核合格但有整改项目的,整改材料经所在地县、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检查组组长,由检查组组长审查合格后会同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核材料报送我委。检查组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查。

  五、发证

  (一)我委收到检查组上报审核合格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材料上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反馈给申报单位。

  (二)我委收到检查组上报审核合格的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我委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反馈给申报单位。

  本工作程序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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