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3〕43号)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3〕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17 09:31:52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4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3〕3号)要求,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发布单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3〕43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bmwj/201302/t20130205_565965.htm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根据《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安委办〔2013〕3号)要求,结合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2月1日


  福建省2013年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深入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做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㈠宣传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⒈加强政策措施宣传。继续深入宣传国务院2011年40号和省政府2012年13号文件精神,通过集中宣传和专题教育培训,促进文件精神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责任单位: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⒉加强决策部署宣传。认真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宣传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和工作的总体部署。

  责任单位: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⒊加强工作任务宣传。深入总结宣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渔业船舶主体责任落实、推进44.1KW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加强监管执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经验做法。

  责任单位: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㈡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⒋加强法规规章制度宣传。通过印发传单、制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和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以《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船舶救助专项补助暂行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渔业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知识,提高渔区群众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责任单位: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⒌加强控制指标实施情况宣传。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月通报、年考核,每季度在省厅政务网上公布各市(区)控制指标进展情况,在翌年初表彰上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一步推动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单位:厅人事教育处、渔政渔港监督处、宣传信息办。

  ㈢宣传安全生产重大专题活动

  ⒍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围绕“安全生产月”主题,各地和厅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在全省渔业行业深入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举办主题宣传图片展览,向广大渔民提供渔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等活动;配合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防灾减灾处、应急指挥中心、宣传信息办,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海洋预报台,省渔保办。

  ⒎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减灾委和国家海洋局有关开展“防灾减灾日”工作部署,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海洋与渔业灾害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期间,省厅将在沿海选择一个重点渔港或渔区开展省、市、县三级主题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厅防灾减灾处、宣传信息办,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⒏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户外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各种载体,宣传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揭示非法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营造浓厚氛围,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

  ⒐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认真总结推广44.1KW以上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宣传开展渔船达标创建的意义和要求,形成领导重视、工作人员认真、渔船经营者自觉开展渔船达标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完成年度阶段性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渔业处,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⒑开展消防宣传。推进《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掌握自防自救的基本技能,确保从业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厅机关及厅属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学生和重点工种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疏散逃生、实地灭火等演练,坚决遏制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厅办公室,厅属企事业单位。

  ㈣宣传安全生产常识规范规程

  ⒒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宣传。7月份,配合福建省电视台综合频道《与法同行》栏目“安全在线”专题制作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片。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宣传信息办、应急指挥中心,泉州、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⒓制作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以法制宣传、基本常识、安全技能、渔保政策等内容为重点,制作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手册,在渔民办证时由受理中心发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应急指挥中心、受理中心,省渔保办。

  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渔业企业、渔业船舶经营者和厅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培训,做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责任单位:厅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渔业处,厅属企事业单位,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⒕开展渔业互保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渔业互保的特点,广泛宣传渔业互保的政策规定和互保条款释义,尤其是要结合入会参保渔船船东在发生事故后得到及时理赔、有效化解渔业风险的典型案例宣传渔业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渔区广大干部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渔民入会参保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渔保办,市、县(区)渔业互保办事处。

  ㈤宣传安全生产文化环境建设

  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份,组织有关单位、渔业企业、船东船长及渔业从业人员观看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制作推出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人命关天》以及福建省公安厅制作的《生死一瞬间 您选哪一边》,开展为期一周的安全系列宣教片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

  责任单位: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宣传信息办,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⒗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各地要结合备汛防台风工作,按照相关预案,积极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防台风应急演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升渔船自救互救和防御台风能力。

  责任单位:厅防灾减灾处、厅应急指挥中心,海洋预报台,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㈠要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和省厅工作部署,认真谋划,及时部署,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

  ㈡要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善于总结经验,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增强活动实效。

  ㈢要加大投入。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部门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宣传教育所需资金。

  各单位要精心部署和认真总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和总结,分别于2月20日和12月15日前以书面、电子版形式报送省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安办)。

  联系人:厅渔政渔港监督处  万文华

  电  话:0591-87813992  传  真:0591-87878738

  电子邮箱: 976046698@qq.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