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26 04:11:36  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569
核心提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委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认联[2012]21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有机产业已初具规模,国内有机产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或者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发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发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查处。
 
  二、各级质检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应当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三、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认证、认证咨询活动,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同时,加强对销售者宣贯《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销售有机产品,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
 
  四、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五、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12365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分别向质检、工商部门举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6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