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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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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23 10:03:34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93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加强对生猪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各级积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加强肉品市场监管,控制牲畜疫病传播,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国内外市场对肉类产品质量的标准更加严格,加之生猪购销形势、管理体制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变化,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肉品市场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生猪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

  二、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管理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为目标,以提高肉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突出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标本兼治,逐步实现由阶段性整治向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转变,让城乡居民真正吃上“安全肉”、“放心肉”。

  (一)严把肉品品质检验关,提高生猪产品质量。肉品品质检验是保障和提高生猪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各定点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在生猪产品上加盖检验印章,生猪产品出厂(场)时随货同行。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水平,严防病害、注水、药残、重金属超标及含"瘦肉精"的肉品上市销售。对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而出具合格证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单位和个人销售、运输的生猪产品应当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证明和检验印章、检疫验讫印章。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及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及时查处屠宰、运输、销售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把关口,确保肉品质量。

  (二)规范调整税费征收办法。根据农村税费改革规定,屠宰税已经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据实征收。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按照"统一纳税"的原则,研究确定具体的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应当缴纳的检疫费、工商管理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收费机关可以委托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统一代收。对直营连锁企业经营生猪产品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由总部向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等,不得收取工商管理费。对不按规定收取税费、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挪用税费或偷漏税费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方式现代化的引导和管理。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牌战略,引导骨干定点屠宰加工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组织生产,鼓励和支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机械化屠宰、工厂化加工,全面提高生猪屠宰加工水平,提高优质生猪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泰城和县市驻地的加工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力争两年内80%以上的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标准化生产,切实提高生猪产品质量。要扶持发展一批以生猪定点屠宰加工、经营为主的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探索建立超市、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各类经营生猪产品的批发市场、食品零售站要尽快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不得经销不符合卫生安全和质量要求的生猪产品。不得随意使用“放心肉店”的招牌,误导消费者。

  (四)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生猪定点屠宰主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强出厂(场)肉品检疫、检验的管理,对没有证明及证章不全的生猪产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集贸市场、专营店、超市等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经营私屠滥宰生猪产品、病死猪肉和品质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其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产品,堵塞质量不合格生猪产品的销售渠道。要参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牛、羊等屠宰经营的管理。

  三、形成部门共同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定点屠宰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突出抓好生猪产品相关标准的认证工作,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健全肉类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使我市生猪产品力争通过国内和国外质量认证标准,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各级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和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在政府组织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联合行动,形成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力度,强化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要强化定点屠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畜牧部门要依据国家《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定点屠宰检疫的监督管理,工商、卫生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生猪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的卫生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重点宣传具有良好信誉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同时,要健全完善监管机构,尽快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稽查执法队伍,加强培训教育,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质量。对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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