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0 11:15:01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861
核心提示: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试行)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进出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试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3号)。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实施机关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查和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 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 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四)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五)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条件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标签: 进出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3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