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审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10 10:22:07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852
核心提示: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3.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9)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0.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