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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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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24 01:30:05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162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联合公告2009年第137号
发布日期 2009-12-30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0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食品级冰乙酸(海关商品编号:2915211100)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将部分废物原料(共计12个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取消“其它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海关商品编号:8537209000)、“其他磷酸及偏磷酸、焦磷酸”(海关商品编号:2809201900)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
 
  四、结合2010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0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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