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州委、州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生产。自1998年州人民政府设立粮食上新台阶奖对粮食生产工作实行考核后,极大地调动了各县、各有关部门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全州粮食保持了连年增产,实现了由过去长期需要州外调入到供需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我州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洪旱灾害频繁发生和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粮食单产和农民人均占有粮食分别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0公斤和58公斤,粮食自求平衡的水平还比较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耕地和种粮面积减少,粮食生产成本上升导致种粮比较效益低等,增加粮食产量难度大,保障我州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的任务日益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充分调动各县、各有关部门重农抓粮的积极性,深入落实粮食生产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新的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促进我州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124号文件)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原粮食上新台阶奖考核办法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的考核办法。现将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的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8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1次。从2008年开始,次年年初按照本办法对上年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参加的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小组,由该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考核指标
以粮食总产量增长为考核重点,按照体现公平、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置粮食总产量增长、粮食播种面积增长和粮食年亩产提高3项考核指标。以上3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和20%,在对粮食总产量增长指标的考核中,增量和增幅权重各为30%。
五、评分方式及分值计算
各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记分,并分别设基础分。粮食产量、播种面积和单产与上年持平分别得60分基础分,比上年增长按照增量和增幅分别加分;比上年减少该项考核指标不得分。
六、考核程序及奖励方式
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州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值分别打分,汇总各县得分情况,考核分数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县及对指导有力、服务及时、工作有效的州级有关部门,由州粮食生产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兑现奖励。对因投入减少、工作不力、没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而粮食大幅度减产或出现严重粮食安全的县,将按照行政问责办法对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州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粮食生产工作考核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