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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工厂代号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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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浏览次数:4226
核心提示:从中国罐头工业协会获悉,今后申请罐头厂代号审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罐头厂卫生规范》、《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还要重点审查本文涉及的内容。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资料不全

  从中国罐头工业协会获悉,今后申请罐头厂代号审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罐头厂卫生规范》、《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和《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还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 厂址

  1.1 厂址应建在交通方便,水质良好,水、电源充足、周围卫生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地区,并应选择在所在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1.2 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雾、放射性物质、粉尘或其它扩散性污染源。

  1.3 厂区不应建在传染病医院附近,不应建在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不应建在受严重污染的河流下游及可能导致饮用水源污染的地段。

  1.4 厂区应靠近原料供应基地。

  2 总平面布置

  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流程和物料搬运的要求,对原料、生产、成品、共用设施等功能区域合理划分,避免物流和人流交叉。

  2.2 罐头厂应有生产车间、检验室、中心试验室、仓库(包括原料仓库、辅助材料库、成品库等)、锅炉房、变电所、水泵房、污水处理站等。

  2.2.1 实罐车间、综合利用车间、检验室、中心试验室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2.2 实罐车间、综合利用车间与厂外公路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2.2.3 锅炉房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烧煤锅炉离实罐车间、综合利用车间100米以上。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靠近用汽负荷中心,要有足够的堆煤、堆渣的场地,应设置运输煤及煤渣的单独出入口。

  2.2.4 污水处理站应设在离实罐车间30米以外,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2.5 废弃物场地的设置应远离生产区,并设有专门出入口和清洗消毒设施。

  2.2.6 厂区道路应选择整体性好、起尘量少的面层材料。

  3 主要建筑物

  3.1 实罐车间和综合利用车间

  3.1.1 果蔬类罐头宜设专用车间,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与异常高峰期有所适应。

  3.1.2 果蔬类实罐车间高度不低于6米,车间长度和宽度视工艺要求而定,车间内柱子越少越好。

  3.1.3 实罐车间顶棚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性能,在排出大量蒸汽的部位顶棚可做成倾斜式,排气宜采用气楼和机械排气,地面应采用光洁而不滑,耐磨而不起灰尘,强度较高的耐蚀面层材料,如用花岗岩石板材料。地面应有排水坡度,以不积水为准,地面两侧设排水明沟。

  3.1.4 车间内设备安装布置应符合工艺要求,避免迂回、往返、交叉和紊乱,设备布置的定位,应保证操作、维修和清洁卫生的方便。

  3.1.5 预煮、浓缩、调味、油炸、洗罐、杀菌等热加工工段宜单独隔开,做好通风排气。

  3.1.6 实罐车间进车间蒸汽总管应设减压装置和分汽缸。杀菌工段应专管供气,并单独设分汽缸。

  3.2 检验室、中心试验室

  3.2.1 检验室应包括:物理感官检验间、化学分析间、容器结构检验间、精密仪器间、微生物检验间(附保温间)、样品、资料间。

  3.2.2 微生物检验间内应按每3?O装一盏无罩30W灭菌灯。

  3.2.3 有与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足够数量的人员。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发证。

  3.2.4 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如:分析天平、恒温箱、冰箱、恒温水浴锅、温度计、浊度计、酸度计(或电位PH计)、微生物检测必备的高压消毒锅、显微镜(带油头镜)、蒸馏水器、空罐切割机与投影仪、烘箱等,如有自产空罐还应有涂膜厚度仪。

  3.2.5 计量器具(如温度计、压力表、自动记录仪、衡器等)要定期校准,每年至少送计量部门校准一次,并保存计量证明。

  3.2.6 应设中心试验室。

  3.3 仓库

  3.3.1 罐头成品仓库容量可按高峰期45天量的25%设置。

  3.3.2 仓库地面应选择起尘量少的面层材料。

  4 主要设备的选择

  4.1 主要设备的选择满足工艺要求,结构合理,主要工作部件易拆装、易清洗、接缝光滑、材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2 设备应有先进性,不得使用淘汰的设备。

  4.3 物料的预煮宜选用连续式预煮机。

  4.4 选用封口机的卷边质量应满足外观质量要求和卷边结构尺寸要求,不得使用半自动封口机、胜利瓶封口机和用手工封四旋瓶,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封口机。

  4.5 真空封口机配套的真空泵宜选用水环式。

  4.6 采用静止式蒸汽压力杀菌锅时,应配置蒸汽控制器和自动记录装置,杀菌锅耐压安全可靠,热分布均匀。压力杀菌锅的工作压力应在0.3Mpa以上。大批量罐头杀菌推荐使用非静止式杀菌设备,如回转式压力杀菌机、连续进出罐回转压力杀菌机、水静压连续杀菌机和常压连续杀菌机。

  4.7 杀菌间应设独立的压缩空气系统。

  4.8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蒸发量要充分保证生产需要。锅炉应优先采用层燃式链条炉并配置满足烟尘排放标准的高效除尘装置。采用燃油锅时,宜采用轻柴油为燃料,室外油罐宜采用直埋式。

  5 给水

  5.1 进入厂区末梢管道的生产用水水质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应优先使用城镇自来水,自备水源要经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水井位置距厕所、水沟或其它可能污染用水的场所最少应在20米以上。蓄水池应加盖,定期清洗和检测。

  5.2 进入厂区环网的给水总管应有两根管道(同管径)。每根给水总管均应满足全年高峰期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量的总和要求。若给水不能满足该要求应设置蓄水池。多种水质的给水管,不得相互串联。生产不同罐头品种其用水量不同,大约在50~70吨水/每吨罐头之间。根据产量果蔬类罐头给水能力应满足生产要求,建议如下:

  果蔬类班产量在10-15T,建议给水能力为120-150T/h,

  果蔬类班产量在25-40T,建议给水能力为200-250T/h。

  5.3 杀菌锅冷却循环水应加氯处理,冷却终端排水的余氯量应控制在0.5-1.0mg/L,其他循环用水如原料漂洗后水未经处理,未达到饮用水标准不得再放入使用。循环水管道应有专管并加明显的标志。

  6压缩空气站

  6.1 宜集中设置压缩空气站

  6.2 空气压缩机的台数不少于2台,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2种,机型以无油润滑,水冷、无基础、低噪音为宜。

  7 人员要求

  7.1 应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其中含食品加工专业的工程师2名以上。

  7.2 生产操作人员应能按产品技术标准,卫生规定操作。

  7.3 封口、杀菌、车间检验人员等关键工序人员需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或有权威部门发给的技术等级证书。

  8 环境保护

  罐头厂的环境污染主要有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废弃物、锅炉烟尘、煤灰渣及机械噪声等。三废及噪声的治理应符合国家环保方面有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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