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时期我市农村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村安全生产是应对城乡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迫切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商贸服务日趋活跃,电、水、气总用量不断增加,用电安全、燃气安全、防火安全、集会安全、交通(道路、水上)安全、企业生产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但广大农村人群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不足,自防自救能力较差,生产、生活和涉及农民工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农村安全生产呈现高风险状态,形势严峻,迫切需要加强农村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农村安全生产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大局。我市是农业大市,农村不稳定,全市就不稳定;农村不和谐,全市就不和谐。因此,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亳州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农村安全生产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指导、村民自治”的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1。 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抓好基层、基础工作,防微杜渐,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转变作风,依靠群众,加强和改进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3。 社会动员,村民自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全方位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服务。立足于村民自防自治,推动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4。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探索,大力推进。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切实加强公共安全。
三、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乡镇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村(居)委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乡镇政府要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牌子,明确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调岗要征得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村(居)委会要根据农村安全管理的需要,明确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辖区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完善农村安全制度体系。各县区及乡镇政府要针对实际,出台农村安全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体系。
(四)加强农村安全政策调控。加大政府对农村公共安全设施的投入,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条件,依法关闭取缔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防止严重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五)建立完善农村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村安全工作标准、安全公约、公共安全规则及其他安全标准,建立农村安全评价考核机制,推动农村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六)建立农村安全协防体系。积极发挥农村治安监控平台作用,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监控和巡回检查。培育农村安全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引导村民自防互助。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鼓励村民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和事故。
(七)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乡镇、村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完善农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制度。乡镇、村(居)委会、企业要按照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上报。
(九)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乡镇、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预案,纳入上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专业与群众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农村安全与社会治安、医疗救护等工作的协调,实现险情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理的整体联动。
(十)加强农村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全民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和“安康杯”等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村延伸,发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安全常识。结合“阳光工程”和农村特点,开展农村安全、务工安全培训,提高人民群众和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技能。
(十一)开展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活动。结合普法和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编印安全手册和宣传资料,送安全知识进农村,送安全法规进企业,送安全常识进家庭,提高广大农民和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将安全常识作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食堂等重点部位和学生上学、放学、集体外出等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十二)做好农村发展安全规划工作。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当借鉴城市规划经验,将生产、生活等功能区分开,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严禁在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区,严禁违章占压天然气等危险物品运输管线。严禁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植树、建房。小城镇建设应当同步建设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
(十三)加强农村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小作坊、小商店。乡镇政府实行“打非”工作问责制,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签订“打非”责任状。建立排查档案,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公安部门以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为重点,进村入户摸底排查,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十四)规范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合理布局农村液化气充装点,严厉打击非法液化气充装点,指导村民安全用气。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燃气经营的日常检查,定期组织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非法倒气、沿街叫卖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燃气的发展规划和安全宣传工作,严格燃气经营、使用、安装与维修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燃气工程和燃气许可的审批工作,加强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乡镇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落实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大力发展乡镇农民义务和驻地企业联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消防设备,落实家庭、企业防火措施,禁止焚烧秸秆。
(十六)加强农村建筑安全管理。乡镇政府要定期分析本辖区建筑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落实村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建筑安全责任制,明确村民小组安全监管员和协管员职责,定期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及时制止非法建筑施工;村(居)委会要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指导建房户与施工负责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保证书,保证施工安全和房屋质量。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村镇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宣传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村镇建筑行政许可及市场、质量、安全和农村建房施工队伍的管理。
(十七)加强农村集会、庙会安全管理。举办商品交易会、集市、庆典等活动,必须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向公安部门申请,由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措施,场地选址与公路、易燃易爆企业保持安全距离,加强车辆的管制疏导和销售摊点、进场人员的现场管理,确保安全。
(十八)规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商场、网吧、游戏厅、浴池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用电安全规定,按要求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器材,制定安全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关闭、堵塞安全出口和安全通道。
(十九)规范农村用电安全管理。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对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严格农村临时用电管理,制止农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和植树。供电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电设施安装、维修、调整、试验、进网作业管理,定期组织供电线路安全巡查,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指导村(居)民加强自有电器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供电、用电安全隐患。
(二十)加强公共设施安全管理。通讯、广播电视、自来水、路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完善公共安全设施,加强公共设施管理和巡查,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楼院或者居民自有的设备设施,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及时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积极提供便民服务。
(二十一)规范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农村道路安全交通设施,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保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乡镇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镇村集市建设和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取缔骑路逢集,确保公路正常运营。乡镇公安派出所(未设交警巡逻中队的)设立交通管理警务组,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乡镇开展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与交通、农机、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督促农村道路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步”制度,及时整改道路安全隐患。严格农村运输企业安全资质审查,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拖拉机安全行驶,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理,加大对拖拉机驾驶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驾驶员考试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顿。
(二十二)加强农村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渔船、渔民登记、捕捞许可制度。加强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船舶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选聘、考核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督促乡镇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主要用于生产和生活、季节性从事渔业活动的农村自用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对登记挂牌渔船实施管理。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办理乡镇客渡船舶登记,培训、考核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培训乡镇人民政府选聘的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导其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乡镇客渡船舶、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隐患,依法调查处理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渔业主管部门对登记挂牌渔船实施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对季节性从事渔业活动农村自用船舶实施管理。
(二十三)加强农村锅炉安全管理。严格农村集市浴室承压锅炉的安装审批,在用锅炉要建立档案、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司炉工要持证上岗,规范操作;坚决打击、取缔“土锅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协管员和联络员,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生产、使用锅炉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质监部门报告。质监部门要发挥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联络员)开展工作,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力度,依法取缔非法锅炉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又拒不整改的锅炉。
(二十四)加强农机安全管理。规范农用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乡镇政府组织对上路行驶拖拉机进行逐车登记造册,强化安全,落实责任,配合农机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农机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组成的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管理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办公,依法开展道路巡查和对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登记入户及牌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规范,严禁为私自拼装或擅自加高、加大和增大动力的拖拉机办理登记入户及核发牌证手续,加大上道路运输拖拉机的年度检审力度,提高检审率。严把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关,坚决杜绝把关不严、违规办证等现象,从源头上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员的技术素质。
四、加大对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
将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同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农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等。
五、加强对农村生产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农村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列入平安创建活动总体布局,将农村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推动。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高监管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拓宽农村安全投入渠道,加大对农村公共安全特别是公共隐患治理的投入。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农村安全投入。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安全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县直部门、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各级公安、建设、交通、供电、质监、教育、安监、文广、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村安全的管理和服务,认真履行农村安全归口监管和服务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全面开展委托乡镇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指导和帮助,使乡镇委托执法工作有效开展,解决乡镇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看不见”等权责不匹配问题。
(四)建立农村安全评价考核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各乡镇的农村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乡镇定期对所辖行政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