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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的通知(阜政办秘〔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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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11 10:57:55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337
核心提示: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要求,现就我市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阜政办秘〔2010〕53号
发布日期 2010-09-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要求,现就我市食品安全部分监管领域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职责确定原则
 
  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实行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一个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一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因多头管理出现部门间相互扯皮推诿、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
 
  二、具体职责分工
 
  (一)有固定加工场所且进行异处销售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糕点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门店并采取前店后坊或现场制售形式,且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本店销售的食品店,如糕饼店、烧烤店等,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无固定门店食品摊贩(包括夜市大排档等)的设置与监管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现空白,切实承担起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监管工作计划,完善监管手段,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工作。
 
  (二)各监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全面检查,摸清数量和经营地点,逐户登记建档,加大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覆盖频次,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力的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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