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26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蚌政办秘〔2010〕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6-06 05:30:18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50
核心提示: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蚌政办秘〔2010〕26号
发布日期 2010-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如熟肉制品加工店、豆制品加工店、蛋糕加工店等,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二、加工食品有固定店面,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店除外),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的食品加工经营户,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内所有提供就餐服务的经营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以外的,采取前店后坊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并仅限于本店销售的食品店,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四、其他无固定门店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已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在实际操作执行中视工作需要再适当追加。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