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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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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11 10:46:47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4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检验监管,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浙江局《关于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和检验监管的通知》(浙检食函【2007】370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实行备案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舟山检验检疫局
舟山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的检验监管,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417号)、浙江局《关于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实施备案管理和检验监管的通知》(浙检食函【2007】370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实行备案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工作
 
  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附件1),如实填写《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可从舟山检验检疫局外网,重要公告栏下载,网址:www.zsciq.gov.cn),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出口食品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申请表》必须于10月20日前递交我局食检处。新增食品添加剂须经我局备案后方可允许使用。未经我局备案或申请备案不合格的添加剂一律不得使用,如有使用,我局将严厉查处。
 
  二、加强对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的管理
 
  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的验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原辅料中不含违规添加剂;应要求供货方对原辅料和调味料提供食品级使用说明,并出具不含我国或进口国家和地区禁用添加剂及非食用性化学物质的证明;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台帐及有关原始资料档案,对供货方或进口商提供的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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