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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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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5 08:53:51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143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范围之(一)至(三)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范围之(四)至(五)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3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有罚没收入的,给予举报人罚没款的10%以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下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质监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制假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并提供本人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
 
  (一)向广东省质监局举报的方式:
 
  1.电话及传真举报:020-12365;
 
  2.网上举报:登陆广东省质监局网站“在线举报投诉”(http://www.gdqts.gov.cn/wsbg/12365/zxjbts/index.html);
 
  3.来人来函举报: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6楼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510220。
 
  (二)向所在地质监部门举报的方式:
 
  1.电话及传真举报:12365;
 
  2.来人来函举报:有关地址详见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和各界人士积极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举报提供的线索,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为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展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广东省质监局在媒体刊登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公告。(http://www.gdqts.gov.cn/zjxx/zjxw/zh/201105/t20110504_47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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