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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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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8 14:37:47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1511
核心提示: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61号
发布日期 2007-07-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海南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
 
  小企业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切实做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明确分工和部门协作
 
  (一)参照范围。
 
  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参照如下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工作人员10人以下,有固定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陋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设备和简易生产设施,加工方法简单,但能够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食品及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用于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多局限在邻近的较小区域内。
 
  (二)明确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市县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负总责。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并由当地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药监、质量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
 
  2.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或以后厂(场)前店方式生产食品并批发销售, 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有生产加工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必须办理有关证照,对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餐饮门店(酒店、饭店、餐馆等)、学校和工地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质量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4.对有卫生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既无工商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在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以现做现卖或者流动制作的摊贩,由工商部门牵头监管查处。卫生、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协助配合。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6.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司法机关要提前介入。
 
  7.对包庇、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相关部门依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监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加强部门联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执法。
 
  二、对暂未取得许可资格生产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有条件准许。先进行试点,并逐步向全省推广
 
  对证照齐全但达不到食品准入审查细则要求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制订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市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要求,结合当地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各类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条件并报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市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基本条件要求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组织验收。确认小企业小作坊达到基本要求后市县人民政府准许其限期经营。对于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要限期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市县质量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工商、卫生部门,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责任
 
  市县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监管队伍建设,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不断扩大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和有效性。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解决“三员” (即: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的监管工作经费问题,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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