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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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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6 01:36:19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52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丹政办发〔2009〕41号
发布日期 2009-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渔港、渔船的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只从事渔业生产行为;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建设安全基础设施和改进监管装备,努力提高渔港、渔船管控的科技含量,提高抢险救助能力,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利用2年时间,争取国家支持,规范建设大东沟国家中心渔港,完善配套安全监控设施及渔船管理动态监控系统;全面组织开展渔港安全治理工作,坚决取缔无监管人、存在安全隐患不能限期整治的渔船停泊点,渔船不得停靠;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查处“三无”渔船,发现一条取缔一条,要从根本上遏制产生“三无”船只的源头,消除这一长期困扰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建设完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使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较大和一般事故明显下降,事故死亡和失踪人数明显减少。

  二、开展专项清理,继续保持对“三无”渔船的严打态势

  从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一次“三无”渔船专项清理行动。

  市政府成立“三无”渔船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牛向东副市长为组长,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宋悦景、东港市副市长尤泽军、市合作区管委会副主任杜昆、丹东边防支队副支队长孙怀同为副组长,东港市政府、合作区管委会、市海洋渔业局、丹东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局、丹东海关为成员单位。

  9月20日至25日为宣传教育阶段。领导小组下发《通告》,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一次广泛的宣传教育。

  9月26日至10月10日为清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开展一次彻底清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船。清查出的“三无”渔船由乡镇政府负责控制,不得出海,并及时通报当地边防派出所和渔港监督部门。10月10日前,县(市)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乡镇政府清查的“三无”渔船情况(包括船主、住址、主机功率、材质、船舶来源、船舶扣留地点等)汇总后上报市海洋渔业局。

  10月11日至30日为查处阶段。对乡镇清理出的“三无”渔船,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证件,在外地购买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督促船主退回;在丹东地区新造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市海洋渔业局、公安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对渔港、停泊点的巡查和海上检查,对未持有效证件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移交给当地或出港地乡镇政府扣留,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扣留渔船由市海洋渔业局、公安边防支队联合调查认定后,在县(市)区政府的配合下,将其拖吊上岸,由所在乡镇集中看管。

  对驾驶“三无”渔船的,市海洋渔业局一律吊销其职务船员证书;对无证驾驶“三无”渔船的,公安边防部门一律给予行政扣留,并处罚款。

  市工商局要牵头会同丹东渔船检验处、丹东海关、市外经贸局对修造船厂(点)开展清理检查。对擅自新造的船只要一律查封,监督拆解。对不听劝阻继续建造船只擅自出厂、下海的,由工商部门对修造船厂从重处罚。

  专项清理行动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市海洋渔业局、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市工商局要对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渔港渔船的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纳入管理的渔港要派驻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认真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加强渔船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渔业生产船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航行灯号等设备。

  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未纳入管理渔港和自然停泊点的管理。

  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会同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丹东地区的所有渔港、自然停泊点逐个调查登记,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有值班人员、保证消防车辆及人员方便出入等)并验收合格的,经批准后对外公布,纳入市、县(市)区管理,派驻监管人员。对不符合渔船停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验收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

  渔政部门要严查渔业运输(辽丹渔运)、养殖(辽丹渔养)船只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行为,第一次查处按渔业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记录在案,由渔监部门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第二次查处必须同时吊扣渔业运输、养殖许可证,扣押船只。

  海洋渔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厉打击不涂写或涂改船名号行为,一经发现,要暂扣渔船,处以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吊扣职务船员证书,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吊扣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

  四、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要制定渔业安全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船(艇)的值班备航,保障应急响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救助应急能力。

  要落实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信息传递制度,气象、海洋渔业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海洋灾害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

  五、密切合作,明确责任,努力提升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区要重视和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依法做好渔船、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使我市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市级监察部门将对“三无”渔船清理不彻底、“三无”渔船出海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产生“三无”船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严厉查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安全生产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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