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居民水果消费安全,促进无公害水果生产,保障水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7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启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水果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水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水果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实行监控,切实保证对水果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测,确保我市水果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入步骤和范围
水果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2010年12月1日起在市区内经营水果的大型超市启动水果市场准入制度。启动准入制的市场及超市是:建业连锁超市、乐购乐超市、宏利来连锁超市、宝葫芦连锁超市、供销社中心超市。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果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水果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水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产监管
强化标准化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郑州市级无公害水果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水果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应当按无公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达到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鼓励各类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果产品认证。加强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
(三)严格水果质量安全检测
实行水果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入市销售:一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水果,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进入市场;二是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水果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15天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三是没有“三品”认证和基地认定的水果,持产地农业部门近期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四是国外入境上市的水果凭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对上市销售的水果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凡没有持证进入市场的水果,一律按批次进行检测。经检测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水果,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水果检测依照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水果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进行重点检测。
(四)严格水果市场管理
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安全追溯和承诺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水果生产、经营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销售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质量安全责任。水果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产品实物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水果品种品牌和来源,公示产品标签,张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有关证书(认证文书复印件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
逐步推行水果产地标识制度。上市的水果要附产品标签,标明产地、生产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等。
建立水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或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做出承诺。承诺其生产或销售的水果符合食用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水果检测检验体系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完善水果检测检验体系,合理设置检测网点,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检测机构,要建立水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测工作规程,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做好生产基地水果质量安全工作。
水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专卖店及其他经营水果的单位或个人对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不合格的水果不准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等应依法加强自检工作,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指导水果检测网点建设,负责水果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抽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自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农药残留、重金属和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水果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和水果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重点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水果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等)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