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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湖北水运口岸出入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的通知(鄂检综[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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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8 01:31:19  来源: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712
核心提示:  为了统一和规范湖北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和执法标准,向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港口运营企业提供快捷和低成本的检验检疫电子化通关服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湖北检验检疫局决定于2011年3月在湖北水运口岸启用"湖北水运口岸出入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简称"港口快速查验系统")。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鄂检综[2011]18号
发布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港口运营企业:

  为了统一和规范湖北水运口岸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和执法标准,向广大进出口企业和港口运营企业提供快捷和低成本的检验检疫电子化通关服务,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湖北检验检疫局决定于2011年3月在湖北水运口岸启用"湖北水运口岸出入境货物快速查验系统"(简称"港口快速查验系统")。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1年3月1日,我局将在下属阳逻港、黄石港、宜昌港、荆州港四个水运口岸正式启用"港口快速查验系统",与原有人工放行模式双轨运行。5月1日起,从上述4个水运口岸出入境的货物和集装箱,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须通过"港口快速查验系统"办理检验检疫电子通关手续,原有的人工放行操作模式将停止办理。

  二、登录方式

  相关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登录"港口快速查验系统"企业端(IP:http://113.57.134.35:6888/qsb_hb/web/login.jsp),在主页面中进行备案和申报出入境货物和集装箱信息,或通过各港区公共信息平台登录"港口快速查验系统"。

  三、相关要求

  (一)首次使用"港口快速查验系统"的企业应先进行备案,备案操作流程和要求可在该系统登录界面查询。

  (二)企业可自行申报出入境货物和集装箱信息,也可委托代理企业申报。具体要求详见检验检疫机构发布的操作指南,或向所属辖区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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