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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郑政办〔200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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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17:00:40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63
核心提示:为保障居民水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根据《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现制定郑州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10-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为保障居民水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提高水产品质量,根据《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现制定郑州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水产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对水产品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实行监控,切实保证对水产品实行“从产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测,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入步骤和范围
 
  水产品市场准入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在柳林水产品批发市场、亚宏水产品批发市场和纬三路水产品市场试行,2006年3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
 
  本方案所称水产品,是指养殖、捕捞生产的,未经工业化加工,可供消费者食用的鲜活、冷冻、水发类水产品。实施准入的水产品品种包括:鲤鱼、鲫鱼、鳙鱼、鲢鱼、革胡子鲶、草鱼、鲳鱼、虾、蟹、鳖、带鱼、水发海参、鱿鱼、贝类、海带。
 
  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后,凡进入市场的水产品,应当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达到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保证食用安全。鼓励、提倡取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产品认证的产品进入市场。没有取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产品认证的,进入市场前应按本方案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
 
  各县(市)、上街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产监管
 
  强化标准化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市级无公害水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开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产品认证。加强养殖用水的监测以及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养殖用水标准的水源从事水产品生产,严禁销售、使用明令禁用的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严格水产品市场管理,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实行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水产品必须是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检验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水产品专卖店等单位对销售的水产品质量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工作,配备检测设备,开展水产品质量自检工作,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逐步推行水产品产地标识制度,上市的水产品要附产品标签,标明供货单位(经销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产品规格、产品种类、产地、生产者和经营者。捕捞产品要标明产地。
 
  建立水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销售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质量责任。水产品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产品实物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水产品品种品牌和来源,公示产品标签,张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有关证书(认证文书复印件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水产品经营者、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含单位食堂)应当建立水产品进货记录,索要检测合格证或购买凭证,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产品与凭证相符。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承诺其生产或经营的水产品符合食用安全。
 
  (四)严格水产品质量检测
 
  经认证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水产品,实行上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产地标识及检测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国外入境上市的水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销售;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半年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其他水产品上市前,都应当接受产地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运输和销售时必须携带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依法处置。
 
  (五)建立健全水产品检测检验体系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水产品检测机构,合理设置检测网点,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水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标准进行检测,重点检测重金属、药物残留、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出口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批发市场和水产品专卖店,也应当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测工作规程,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自检工作,自检实行日检日报。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在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水产品检测机构和检测网点建设,负责水产品上市前的检测检验工作和上市后的抽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自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重金属、渔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产品,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
 
  市卫生局:重点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水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等)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并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对市场上水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资格审核,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及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水产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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