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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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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3:47:3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70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7〕135号
发布日期 2007-11-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扶优治劣,科学管理,引导、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大引导、扶持、监管和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积极帮扶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证照,整合做大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整治,确保全省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使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力争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据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工作,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二)因地制宜,确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小作坊产品目录。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帮扶和督促目前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并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生产列入目录食品、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批准后,允许暂时存在,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乡镇级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三)分类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定目标,拟定工作方案,集中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对证照齐全的小作坊,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的,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对以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在餐饮业、超市、食堂、自由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要加强监管,对那些经帮扶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列入县(市、区)以上政府制定的允许暂时存在的产品目录,暂时达不到食品市场准入条件的少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督促其进行条件改造、实行公开承诺。对符合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由县以上质监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存在,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超出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的,仍按无证生产查处。对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要引导、督促、帮助其领取证照;拒不申领证照,或确实不具备领取证照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四)打扶结合,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新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通过"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区域集中"等方式,逐步建立体现区域特色的多种生产经营模式,积极帮扶经整合提升后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和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组织职能部门认真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在专项经费上给予保障,在整治难点上取得突破,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和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级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镇食品监管队伍建设,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有效性。

  (二)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卫生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已领取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允许暂时存在的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扎扎实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互通信息,努力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

  (三)扩大宣传,营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宣传优秀企业、优质食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抽查结果,以及查办的大案要案情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管和整治工作经验,着力构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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