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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2010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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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3 12:38:10  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33
核心提示:  积极加强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发布单位
怀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怀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怀化市2010年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积极加强农产品“三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测,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开展畜禽水产品中兽药和禁用药物的残留监测,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加大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单位,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及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等行为。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开展保健食品安全整顿。

  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十)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细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综合评价考核细则》(待发)。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查考核。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和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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