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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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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22 13:26:19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2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0〕26号
发布日期 2010-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渔业大省,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渔工和渔民众多,安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通过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是,渔业属于高危行业,受海洋气候变化、极端灾害天气多、生产单位分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生产环境恶劣、安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及海上交通管理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了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是保障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保障全省渔业发展的需要,是“平安山东”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持续稳定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要深入开展“平安渔业”、“文明渔港”、“渔业双基建设”等示范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置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定期登临渔船检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遇有橙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应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应经常登临渔船检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遇有蓝色以上等级大风海浪预警,必须到渔港码头检查渔民渔船防风避浪工作。
 
  (二)明确渔业等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渔业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或参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安监、海事、交通、公安边防和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明确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渔业公司、相关企业等)工作职责。认真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制度,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工作。
 
  (四)明确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工作职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渔船安全适航。船长应严格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五)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目标量化管理,实行控制指标“一票否决”制。建立市、县两级政府、渔业部门负责人较大安全事故质询和问责制度。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一)创新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体制。以渔船编队生产为基础,以自律管理、委托管理、网格管理为手段,创新渔业安全基层组织化管理模式。在中小型渔船集中的地区,引导建立渔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捕捞生产单位密集地区,引导联户个体(承包)渔船挂靠大渔业公司,实行委托管理。在渔船停泊分散、渔港条件较差的地区,推广和建立县级渔业行政执法联系点和联络员制度。
 
  (二)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制度,建立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应急预案,完善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建立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渔港建设布局,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港口消防、防污染及渔业航标等安全设施。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严格渔港认定、等级划分以及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健全渔港建设及保护管理制度,保障渔港功能的正常发挥。
 
  (四)实施渔船标准化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渔船船型和网具设计标准化建设,对木质渔船进行玻璃钢化改造,对大型渔船进行冷冻化改造。5年内优化设计50个标准船型、50个标准网具,更新改造2000艘木质渔船、1000艘大型渔船,进一步提高渔船安全质量。
 
  (五)加强渔业船员培训与管理。严格落实培训机构认定制度,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强化渔业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普通船员由政府出资实行公益培训。严格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渔业用工和准入管理。
 
  (六)加快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60马力以下渔船配备CDMA(手机)通信定位终端,60马力以上渔船配备AIS(自动识别避碰仪)防碰撞识别系统船载终端,重点渔船、远海渔船和涉外渔船配备卫星通讯终端,二级以上渔港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和渔船射频识别系统(RFID)。构建以CDMA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以渔船基础信息管理(IC卡)、近海渔业通讯、渔船射频识别与渔港视频监控“四大系统”为辅助,省、市、县、镇四级共享的海洋渔船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实现对海洋渔船和渔港全海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继续发挥传统近海通讯设备的功能,为渔民提供便捷的通讯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渔业生产准入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实行渔业辅助船总量控制,严禁以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严格规范渔船交易行为,渔船买卖应按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加强渔船检验管理,禁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二)加强渔船渔港监督检查。加强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重点场所以及载员10人以上渔船的监督检查,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载人载货,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严格渔船签证制度,5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6级以上大风6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7级以上大风400马力以下渔船不得出海,8级以上大风所有渔船均不得出海。
 
  (三)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部门要加强重点敏感海域监督检查和巡航护渔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涉外争议水域作业。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涉外安全事故。
 
  (四)加强海上航行安全监管。针对海上运输船舶与渔船碰撞事故上升的态势,海事部门要充分利用VTS、AIS、VHF、CCTV等手段,密切监控辖区狭水道、通航分道、通航密集区航行船舶动态,加强大风、大雾和夜间等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的交通管制,提醒船舶加强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及早采取避让措施,防止运输船舶与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五)建立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渔业、安监、公安边防、交通运输、海事、工商管理、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五、切实提高渔业防灾减灾与保障能力
 
  (一)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完善海洋气象台、海洋预报台监测站点分布,进一步提高海上灾害天气预报准确率。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当地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及时传递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等注意事项,为渔业防灾减灾和渔民渔船避险做好服务工作。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加强渔业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对渔船抢险救助行为给予补贴,鼓励渔船开展自救互救。交通运输、海事部门要发挥海上专业搜救力量的主体救助作用,加快海事搜救船(艇)在全省沿海的布点工作。渔业部门要建立渔船应急救援志愿船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增强渔业风险保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引导鼓励渔民和渔船参加渔业互助保险,不断提高渔民互助保障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安全生产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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