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关系“突破菏泽”战略决策的顺利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双基”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突破菏泽”,实现“三三一一”目标,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奋斗目标。2004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5%,重大事故发生起数不超过3起,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年。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严格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国家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我市不再报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对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的业户要坚决查处。各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并制定出科学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和其他行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以上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四)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我市的实际,首先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尚未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将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我市将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用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在省里未颁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前,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尝试。
(五)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县区政府和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修订和演练,充分利用应急救援资源,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力度,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安监机构是政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切实做到编制、人员、经费、装备、工作五到位。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年内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其他县区要在3年内逐步建立。要加强安监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实行对这些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一年内凡发现一个县区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一个县区存在3处、一个乡镇存在2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以及县区、乡镇属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生2次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区,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取消县区一切评优资格。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按照“双基”工作的十条标准,制定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环保、卫生、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市政、邮政、通信、旅游、林业、经贸、外经贸、各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要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网站、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新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平安菏泽”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把“平安菏泽”建设与安全生产监管有机地结合起一起,按照分工,抓好重要环节、重点部位、重大节日及重要时刻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市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各县区要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各县区安全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进行调度、考核、公布,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