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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菏政发〔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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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2-11 15:35:49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19
核心提示: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菏政发〔2008〕25号
发布日期 2008-12-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6〕1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畜牧业在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食品工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晰、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牧业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国际国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我市作为畜牧大市且位于四省交界处,防疫任务十分艰巨,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逐步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区)畜牧局”。具体机构设置由县区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根据县区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要按程序报批。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县区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要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组建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派出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编制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凡饲养畜禽的行政村,原则上要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可视畜禽饲养规模,每村聘任1至2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其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兽医队伍。通过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过硬的兽医队伍。
 
  (四)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高标准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五)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户)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搞好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四、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市人事(编制)、畜牧、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县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各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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