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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0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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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0 09:11:43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4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切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潍政办发〔2007〕93号
发布日期 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潍坊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切实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安全投入,落实监控整改措施,有效防范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人员素质降低,装备落后、管理粗放,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握重点,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和进一步好转。
 
  二、把握基本原则,明确管理责任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及县以上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三)坚持企业为主体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三、根据隐患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事故隐患等级。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整改时限等分为四个等级。
 
  1、A级事故隐患。指危害非常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跨市或跨行业需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治理时限长、难度大,工程量大的事故隐患。2、B级事故隐患。指危害严重,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跨县或跨行业需市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治理时限比较长,工程量比较大的事故隐患。
 
  3、C级事故隐患。指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需县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治理时限比较短;治理有一定难度的事故隐患。
 
  4、D级事故隐患。指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企业自身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火灾、爆炸、中毒、机械伤害、坍塌和其他。
 
  四、排查事故隐患,落实治理措施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消灭一处隐患,就是防范一起事故”的观念,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多层面、多形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活动。一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不断地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二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执法队伍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执法队伍,每年至少两次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一次对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督查。各级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查隐患和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查。四是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监督。
 
  企业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企业自主进行等级划分,纳入监控和整改程序管理;其他途径发现的事故隐患由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梳理,督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划分等级,纳入监控和整改程序管理。对所有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对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先行采取保障或关停措施,确保能控可控。
 
  (二)开展事故隐患评估。对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市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聘请有关专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三)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评估属于C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的具体措施;治理责任机构及人员;治理经费及物质保障;应急救援预案。
 
  (四)治理方案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C级以上的事故隐患之日起10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属于B级以上的事故隐患,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分别报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中,A级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报省政府及其安委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完善工作程序,实行挂牌督办
 
  (一)组织论证,下达整改指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由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实行挂牌督办,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二)加强事故隐患治理过程监控。有关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搞好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按照监管权限,由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摘牌销号;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治理到位
 
  (一)明确治理督办责任。A级事故隐患,以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主协调督办;B级事故隐患,以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主协调督办;C级事故隐患,以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主协调督办;D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解决。此外,下列事故隐患的治理,由市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破产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C级及以上事故隐患的治理。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二)重视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三)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逐级建立事故隐患库,实行档案化管理和挂牌督察制度,每月一调度,每季一检查,全过程跟踪监控。将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未及时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对存在C级及以上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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