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23 13:32:3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373
核心提示: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发布日期 2010-12-17 生效日期 2010-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向审批与监管并重的科学转变,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10)5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总局就此组织的专项行动中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认真制定本辖区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动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除本辖区申报获保产品外,还包括在本辖区内经营的其他获保产品)假冒伪劣侵权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对检查发现确属假冒伪劣侵权的事件,要予以彻底调查,查清问题与根源;

(二)如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要依规严肃查处和整顿;

(三)如不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应立即取证并通报原申报地区的省级质检机构;

(四)凡经确认为假冒伪劣的事件,均应将详细调查和处理报告报总局科技司。

二、要总结假冒伪劣“五常大米”事件的教训和查获假冒“温州老酒”蒙混出口的经验,并结合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贯穿检验检疫和质量监督的多业务工作环节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局内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至关重要。两局要组织好主管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处与其他有关业务处之间的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协调联动和获得保护产品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事件或苗头问题早发现、早处置。

三、要进一步依靠地方政府,激励权益方合作保护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质检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级长效保护机制,同时加强两局的横向协调和联动,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管模式,互通信息,联动保护,切实维护好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

四、要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对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查验。

(一)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产品质量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等)适用条款予以查处;

(二)对于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出口,要与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相衔接,做好监管协调,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蒙混出境;

(三)凡在进出境检验检疫过程中查获的假冒伪劣获得保护产品案件,应及时上报总局科技司。

五、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培养建立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专家队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做好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调查和获,得保护产品各类原始资料的归档,掌握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变化,公布符合要求的指定检测机构联系资料,并将检测机构名单报总局科技司。

六、要继续组织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宣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从机制、人力、管理、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提升保护监管能力。

七、要继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注重获得保护产品的人文内涵和特色质量的采集和展现,多渠道多样化地面向社会、媒体、消费者开展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概念的普及,促进社会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科技司。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文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地理标志 检验检疫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