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7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7 14:18:4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49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制,强化监管措施,保持了渔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受渔业作业地点分散、边境渔业生产战线长、渔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冬季漫长寒冷的气候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仍然存在隐患,渔船超载、载客、载货等各类安全事故和涉外渔业事件仍有发生。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针对冬季渔业生产船舶集中停泊的特点,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深入渔区、码头和渔船停泊点,逐船进行认真排查,对不登记、不检验的船只和违规停放的渔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逐船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进行生产作业,确保渔业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超载、载客和载货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边境地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边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边境水域渔业管理规定,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遏制涉外渔业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边境地区和谐稳定。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分段包片,层层签订责任书。要通过与渔民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作业时间地点、气候条件、救生设备等内容,增强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渔民的生产作业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冬季冰封期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普及《黑龙江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安全生产 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2)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