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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食品配料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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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02 09:11: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3668
核心提示: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可以根据工艺需要使用食用油脂、乙醇、糖、糊精、淀粉等食品配料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载体,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09〕154号
发布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2009-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809&cid=361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添加公认安全食品配料的请示》(中食协〔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可以根据工艺需要使用食用油脂、乙醇、糖、糊精、淀粉等食品配料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载体,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识。

  专此复函。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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