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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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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19 16:50:17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54
核心提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安全生产,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全国第一,重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今年以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10〕147号
发布日期 2010-10-25 生效日期 2010-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以铁的手腕强力整治安全生产,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好。但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居全国第一,重大以上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今年以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3.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监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管理模式的作用,强化安全管理。要督促企业针对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满足企业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惩。

  4.强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现场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在发现或接报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第一时间组织生产矿工撤离矿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以及突击提拔矿工以矿领导名义带班下井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由此引发事故的,要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尤其是易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推动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发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治理,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订风险防范预案,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7.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9.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公路治超源头治理工作,各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等充装源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对充装源头不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而超载超限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充装源头的责任。

  10.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地铁、学校、商场、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11.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按照区(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12.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舆论和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符合实际的要抓好监督整改。

  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13.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订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订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程,省质监部门要重点支持各地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14.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实现执法信息传递网络化。要督促企业使用先进技术装备,在露天矿山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在地下矿山推广安装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广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海上石油开采平台推广安装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在渔业船舶推广使用通信船载终端、自动识别终端和渔船电子标签卡等设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本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要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

  15.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考核后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存在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安全教育,督促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课程,切实提高学生和受训人员的安全素质。

  1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要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制订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对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要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地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重点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运输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7.加大企业安全投入。要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绩效奖励资金,对在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给予奖励。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并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培育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研发制造产业,提升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五、抓好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

  18.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19.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制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备案。省安委办要对各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并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在每年底前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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