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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从口蹄疫国家进口相关产品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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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20 10:51:33  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1229
核心提示:为防止口蹄疫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曾先后发布公告,禁止从口蹄疫国家或地区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从即日起取消因口蹄疫而对奶制品采取的禁止进口措施,允许从发生口蹄疫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来自健康动物、且经过加工处理不能传带口蹄疫病毒的奶制品。进口奶制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文号 联合公告2010年第99号
发布日期 2010-09-07 生效日期 2010-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暂无

  为防止口蹄疫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曾先后发布公告,禁止从口蹄疫国家或地区进口有关动物及其产品。

  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结果,从即日起取消因口蹄疫而对奶制品采取的禁止进口措施,允许从发生口蹄疫的国家和地区进口来自健康动物、且经过加工处理不能传带口蹄疫病毒的奶制品。进口奶制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允许旅客携带和邮寄的奶制品仅限于奶粉。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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