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口岸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以下简称为"查验场库")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涉及的查验场库是指向上海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进境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与相关企业协定(议)设立的从事进境水果现场检验检疫查验、采样、检疫处理及水果存放等工作的场地及冷库。查验场库的设置应当以"确保检验检疫的有效把关,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为首要原则,总体分布和物流路线需合理,并着眼当前,兼顾未来,方便进出。
第三条 各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开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不得在非查验场库实施进境水果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条 查验场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经营资质及功能。
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应当列明可经营水果存放业务。
㈡场地、设施条件。
⒈查验场库应符合物流方向,进出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⒉查验场库布局合理,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等区域划分明显,其中集装箱堆放区域应划分为待检区、查验区、放行区、扣箱区等区域。具有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以及能够存放进境集装箱和装卸货物的平整水泥场地,集装箱堆放区域场地面积必须满足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一般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⒊具有能满足检验检疫查验需要的专用平台,平台数量至少应满足3部以上的集装箱卡车同时停靠;查验平台可进行铲车掏箱作业。
⒋具备能满足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用的集装箱起落及水果掏箱装卸设备,如集吊、铲车、掏箱工具、衡器设备设施等。
⒌具有满足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水果剖检室、镜检室、样品存放室。样品应在低温冷藏环境中保存。
⒍配有能适应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通讯设备并提供交通便利。
⒎具有网络专用线路,能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网,并在场库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⒏具有足够的满足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需要的监管冷库,并具备可进行水果冷处理的专用水果检疫冷处理库(或者冷藏集装箱),该冷处理库应配备可测量并实时记录水果果实中心温度的果温探针及温度记录输出设备,果实中心温度最低应达到-2℃。
⒐具有满足水果熏蒸需要的专用智能熏蒸库,并具有显著标识。该库房与装卸区、办公生活区应保持一定距离,确保熏蒸作业操作安全。
⒑具备对携带有害生物的水果进行焚烧销毁的小型焚烧炉,满足日常检验检疫中发现携带有害生物需进行销毁处理的进境水果检疫处理需要。
⒒配备对水果破果、烂果进行集中收集的密闭垃圾桶,并具有临时集中堆放的密闭房,可供专职防疫人员对破果烂果进行杀虫等预防性防疫处理。
⒓具有远离生活、办公区域的检疫处理药械存放仓库,并能确保仓库安全。
⒔具有供拆卸、取样和销毁木质包装等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的专用工具和设施。配备足够大小的专用、密闭的封存仓库。
⒕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
⒖水果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卫生条件良好,保持环境整洁并有控制措施。
⒗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水果查验场地及存放冷库周围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
㈢人员配备要求。
⒈查验场库应当配备1名熟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业务主管,负责有关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场库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⒉查验场库应当配备3名以上与水果检验检疫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协检员,具体负责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实施的辅助服务工作。协检员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并经相关业务及技能培训合格,并且应当相对固定,不得擅自调整协检员;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⒊查验场库应当配备6名以上具有水果装卸并辅助查验经验的工人,具体负责水果掏箱、搬运、协助抽采样、整理等工作。
㈣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⒈建立水果查验场库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人员管理等。
⒉建立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
⒊建立水果溯源管理和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
⒋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
⒌建立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包装处理制度。
⒍建立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的制度。
⒎其他与水果现场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均需有效落实,并且各种管理和操作记录齐全、真实。
㈤安全、文明条件。
⒈各种装、拆、卸、吊等操作安全、文明,不存在违规甚至野蛮装卸情况,且无重大责任事故。
⒉认真配合检验检疫工作,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无违法行为。
⒊严格收费制度,严禁借检验检疫名义多收费、乱收费。
㈥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根据查验场库水果检验检疫业务量情况,对其软、硬件条件进行具体量化,查验场库应当予以满足。确定的量化条件不得改变,相关设施、场地不得擅自挪做他用。
第六条 查验场库应配合我局日常查验及其它检验检疫工作,并保证供检验检疫用的场地、设备工具、辅助服务等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从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及存放冷库的企业,应提前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⒈《进境水果查验场地及冷库申请表》
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⒊查验场地及冷库平面图。要求标注集装箱堆放区、现场查验区、办公区(剖检室、镜检室、样品室、办公室)、集装箱装卸设备及工具停放区、水果存放冷库(特别注明冷处理专用库)、智能熏蒸库、焚烧炉、破果烂果收集房、木包装临时堆放区等重要信息;
⒋熏蒸库、冷处理库、焚烧炉等设施情况及相关材料;
⒌协检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⒍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果查验场库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人员管理等)水果查验存放等环节的防疫制度、水果溯源管理和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重大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破果烂果和不合格木包装处理制度、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制度、其他与水果现场检验检疫业务相关的制度等。
第八条 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完成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受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动监处。动监处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水果查验场库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颁发《进境水果查验场库备案登记证书》;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备案登记,并及时书面告知企业考核结果及不合格原因。
第十条 对获得进境水果检验检疫查验及存放冷库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实施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查验场库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查验场库应及时报告上海检验检疫局。
第十二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查验场库实行年度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㈠查验场库人员、场地条件和相关设备、设施符合性;
㈡管理制度和措施运行的有效性;
㈢现场操作的规范、安全和文明生产情况;
㈣现场查验工作的配合程度以及贸易关系人的评价情况;
㈤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对查验场库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该查验场库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查验场库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检验检疫工作要求的;
㈡违规操作,存在安全及质量隐患或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的;
㈢年审不合格的;
㈣借检验检疫名义乱收费的。
㈤整改期间,可以暂停该查验场库的部分或全部检验检疫辅助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上海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合理增减查验场库。增设查验场库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设置原则,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所有条件,并进行申请和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出取消该查验场库的决定:
㈠由于上海港口建设的发展,布局发生变化,导致与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严重不符的;
㈡存在第十四条情况,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检验检疫工作要求的;
㈢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的安全和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