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10 04:27:18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99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名称、来源、使用等管理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发布日期 2010-06-28 生效日期 2010-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物质备案工作事项的请示(沪质技监食〔2010〕2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提交自查报告,包括名称、来源、使用等管理情况。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61号),废止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理由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新规定,且部分内容纳入正在制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其中《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即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97) 法规动态 (2747)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