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5 09:13:4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2824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食药监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发布日期 2008-0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41)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2)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