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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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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8-05 09:13:45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浏览次数:2989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发布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药监总局
国家食药监总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发布日期 2008-02-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国家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做好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二、使用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的,必须要求经营企业提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进的未获得药品GMP认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三、凡持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自行炮制生产,且只能生产销售认证范围内的品种。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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