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审查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下同),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井贯彻实施。
第三条 企业生产产品具备采标条件的,应当采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产品采标,应有利于提高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不得降低我国现行标准的技术指标和要求;涉及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以我国标准规定为准。
第五条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市的采标工作,对本市产品采标、申请办理《大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简称《采标证书》,下同)的,实行审查认可;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
第二章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审查认可
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产品采标认可:
(一)产品按照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批量生产;
(二)产品性能指标、试验方法等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以及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产品具有与采标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检测手段(部分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检验);
(四)产品具有市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行评或国家、行业、地方抽查检验报告、出口商检报告以及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产品采标的审查认可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照申请《采标证书》的条件进行自查,编制自查报告;
(二)企业按要求填报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审查认可表(附件1)并附审查认可的必要说明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同级技术监督局认可,市技术监督局颁发《采标证书》。
第八条产品采标审查认可的心备资料:
(一)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审查认可表:
(二)采标产品的现行标准文本及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译文;
(三)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1.确定采标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2.贯彻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情况;
3.采标前后实物质量的提高情况(附指标数据对比);
4.贯彻实施标准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及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持续保证能力;
5.采标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采标标准的水平证明材料;
(五)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检验报告。
第九条 产品采标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产品现行标准是否先进可行;采标前后产品性能指标在标准和实物质量上是否有所提高;对于等同、等效采标的产品,性能指标和结构参数是否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是否贯彻了相关标准;非等效采标产品在主要性能指标上的差异及差异理由;
(二)审查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否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企业配备的检测手段是否与采标标准相适应;
(三)通过企业近半年的质量检验记录和用户的质量反馈信息,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生产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持续保证能力;
(四)审查有关采标水平的证明材料,确认采标达到的实际水平;
(五)审查检验报告的时效性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
第十条 《采标证书》的管理。
(一)产品《采标证书》是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采标的认可形式,证明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水平。取得《采标证书》的企业须保证采标产品的质量。
(二)《采标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遇有标准变更、修订、产品停产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甄别情况,作出暂停使用或收回证书的决定。
(三)取得《采标证书》的产品在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受到质量投诉、新闻曝光,经整改后仍无改进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吊销证书。
(四)取得《采标证书》的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的六个月内,企业应对采标产品进行复审,复审后主要性能指标不低于原发证水平的产品,以换证的形式,保留其采标资格;逾期未进行复审的,原《采标证书》自动失效。
(五)采标复审须编制复审报告,复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时效性和对组织生产的指导意义;
2.继续采用或不再采用原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理由和结论意见。
通过复审,确定继续使用原采标标准的,企业应提供复审报告、近期检验报告和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审查认可表,报主管部门审查,市技术监督局审核同意后,换发证书。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简称采标标志,下同),是产品采标的一种专用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采标产品,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标志图样(附件2),在产品的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采标标志。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达到采标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
(三)纳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市技术监督局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实行备案审查。企业应在使用采标标志前的三十天内,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二份(附件3);
(二)企业取得的《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三)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必须提供市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授权技术机构出具的该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
1.根据产品特点,出具近期三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2.市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符合上述要求的,颁发备案证书,允许使用采标标志。
第十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市企业和中央在津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自我声明的原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市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录。
第十六条 经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将责令有关企业停止使用标志;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证书,收缴全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对未经备案或虽提出备案申请,但受理备案部门未予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证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