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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豫检植函〔2007〕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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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30 04:35:13  来源:南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893
核心提示: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范围包括: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籽、菜籽、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籽和棉籽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发布单位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豫检植函〔2007〕517号
发布日期 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条  范围

  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范围包括:干草饲料、糖麸饲料、粮豆饲料(如饲用玉米、蚕豆等)、饼粕饲料(如棉籽、菜籽、大豆、花生、芝麻、甜菜等的饼或粕)、薯类饲料(如木薯、甘薯及其块、粒、粉、条等)、复合饲料、饲用棉籽和棉籽壳以及要求进行植物检疫的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二条  程序

  (一)申请

  1、省局植检处和各分支局分别负责辖区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工作。

  2、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之前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申请时,提交《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承诺书(见附件3)等有关资料。

  (二)评审

  省局植检处和各分支局分别组织对辖区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人员要2人以上。分支局完成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及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局植检处,植检处对评审合格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统一编号,并下发文件进行公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要求;

  (四)生产加工和储存区域环境、设施和管理要求;

  (五)防疫管理要求;

  (六)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七)质量检验要求;

  (八)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要求;

  (九)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四条  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质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区域和存放库场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的检验,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二)配备有效的消毒器械和药剂,并安全保管;

  (三)配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包括打开和恢复垛位覆盖物及货物包装,协助检验检疫人员取样等。

  第五条  生产加工和储存区域环境、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清洁整齐,无坑洼洞穴,无害虫滋生。生产加工和储存区域应硬化、平整无积水,无垃圾堆放,周围20米无杂草。货物进出库场前后均应进行清扫整理和防疫处理;

  (二)进入库场的货物应登记造册,管理有序,垛位应有明显标记,标明垛位号码、货物名称、批号、数量、产地、出口国别、入库日期等;

  (三)货物应分批集中堆放,并符合检疫与除害处理有关要求。垛位不宜过大,一般长不超过20米,宽不超过6.5米,高不超过4.5米,垛位底部无下水孔道,垛位间隔不小于1米;

  (四)用于饲料堆放的覆盖、铺垫物应无潮湿霉变,无污杂物粘连,无害虫滋生;

  (五)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应隔离存放,避免产生交叉污染。

  第六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管理规定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七条  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严格执行良好的防疫制度,包括生产加工和储存区域的病虫害防治、卫生清洁等,并做好记录;

  (二)制定并有效执行完善的仓储制度,按照制度做好仓储工作并进行记录;

  (三)制定并执行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制度,并做好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并对检验过程及结果等做好记录;

  (五)对相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制度,所有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格有效期为3年;

  (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生产加工和储存区域管理的整体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和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的内容;

  (三)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为: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审核和换证复查。省局植检处和各分支局分别对所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审核。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在每年和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审和换证复查,省局植检处对分支局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2、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附件3、出境植物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注册登记企业质量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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