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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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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9 14:14:02  来源:福建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1927
核心提示:为规范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价服〔2009〕434号
发布日期 2010-12-14 生效日期 2009-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434号)试行期一年已到期,为有利于该项检测工作的开展,规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我省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必须由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开展接受企业委托的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本着“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接受企业委托的乳品及含乳食品三聚氰胺委托检测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对接受企业委托检测三聚氰胺的液态奶和一般奶粉及含乳食品收费标准为每样品300元;对检出限低的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检测收费允许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上浮20%。该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免费检测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检测收费秩序的正常有序。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确保检测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要切实做好检测和相关收费管理工作,维护乳品及含乳食品的正常检测收费秩序。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

  五、各检验机构开展上述检测服务收费,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收费证,并向委托企业公布收费文件,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和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自2012年12月9日止。

  附件:我省已通过检测 “三聚氰胺”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我省已通过检测“三聚氰胺”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名单

  1、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3、南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4、晋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5、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6、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7、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8、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9、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10、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11、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

  12、厦门绿之素环境与食品安全检测公司

  13、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龙岩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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