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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质技监食发〔2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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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3 02:21:03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9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苏质技监食发〔2007〕8号
发布日期 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局《关于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作如下委托加工备案规定:

  一、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程序:

  1、企业将填妥的《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报当地市、区局,各市、区局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的初审;

  2、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委托加工申请备案材料,由各市、区局集中报送市局。

  3、市局自收到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委托双方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

  四、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委托双方必须在登记表首页上加盖鲜红公章);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5、被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委托加工食品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

  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仅提供1、2、3、4、7。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二份,委托加工合同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方法: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应符合省局《关于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对委托加工未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产品标签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标注。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食品销售;

  2、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注方式条款;

  3、依照《合同法》应包括的内容,如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各市、区局要加强对委托、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备案或擅自改变标注方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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