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13 16:25:01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0080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 2010-05-25 生效日期 2010-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贯彻《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 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名称或简称以及英文名称。功能分类应当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别。用量应以g/kg(g/l)为单位,使用范围可以参考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的食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将科研文献、研究报告、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文件、试验性使用效果的研究报告等资料作为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十二条 安全性评估资料中的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应当按照申报资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对3个批次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产品应当提供1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在首个新品种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新品种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二)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三)应由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四)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五)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或商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六)凡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七)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二)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三)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受理后,除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外,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视为终止申报。
 
  第十八条 未获批准或者终止申报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退申请人,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7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功能分类是指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分类填写。

4.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名称

 

分 类

 

申请目的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扩大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

□扩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

申 报 者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申报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所附资料中的数据均为研究和检验得到数据。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 2.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 3.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 4.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 5.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 6.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 7.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 8.食品添加剂样品1件或30克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提供如下资料:

□ 1.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 2.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 3.受委托申请人提交的委托申报委托书

□ 4.中文译文公证文件

所附资料的具体要求:

1.请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与受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以Word或者Excel格式提供电子文本;

2.请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

3.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4.所附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国外文献资料可附中文摘要。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6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