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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批复(商标审(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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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0 08:12:55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浏览次数:2258
核心提示:使用在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牛肉罐头等商品上的“灯影牌”商标,是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1980年5月3日,注册号为第14152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41529号“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商标审(2003)27号
发布日期 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灯影是否为牛肉商品土特产专用名称的请示》(川工商[200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使用在商标注册用 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牛肉罐头等商品上的“灯影牌”商标,是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1980年5月3日,注册号为第141529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经调查了解,达县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的著名特产,因成品片薄如纸,可透灯影而得名,历史可溯至1898年,以“达县双精牌灯影牛肉”为条目收入商务印书馆1991年出版的《中国土特名产辞典》。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41529号“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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