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防止动物疫病传出、传入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确保隔离期间动物安全,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本办法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进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第三条 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订合同、协议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或动物检疫所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第五条 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设在非疫区。远离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农贸市场、居民集中生活区、交通主干道,上游水源无污染源。其周围必须有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
(二)场内应具备基本的饲养和卫生条件,具有防鸟、防鼠、防风、防盗、供水、供电设施,以及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
(三)隔离场须有醒目标志和警示;
(四)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
(五)隔离场及隔离畜舍的出、入口处均须设有消毒池、消毒道、更衣室,更衣室内须配有紫外灯,备有专用衣、鞋、帽;
(六)具有对粪便、垫料、场内污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手段;
(七)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并具有必要的安全的保定设施;
(八)具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对患病动物或死亡动物进行隔离饲养或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和手段。
(九)具有供动植物检疫机关人员进行工作的必要设施。
第六条 水生动物(两栖类、爬行类照此执行)临时隔离场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有良好的供水系统,注水排水方便快捷,水质和底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GB11606―89)的有关要求,并得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认可;
(二)排水设施完全独立,备有废水储蓄池,并具有将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手段。严禁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或其它养殖水体;
(三)隔离上述动物用的池塘、水泥池或容器应具有防逃逸装置,并确保无渗漏。隔离场内要有备用的池塘或水泥池等;
(四)有良好的增氧设备,可靠的供电系统。必要时应有可调控温度的设备;
(五)有专用的网具、水桶等器具。
第七条 隔离场使用前后,货主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消毒药物按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进行消毒,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其中用于水生动物隔离场地的消毒药物及方法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从以下几种方法中指定一种,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前7~10日进行清塘消毒:
1.石灰:带水消毒0.5~1公斤/立方米水体,泡1~2天或干塘消毒100~150克/平方米。
2.漂白粉(含氯量25%~32%):30~5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3.三氯异氰尿酸:1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
4.高锰酸钾:20~30克/立方米水体,浸泡数小时(仅限水泥池)。
第八条 在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的防疫工作,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货主必须做到:
(一)装载动物的器具及所有用具须经消毒后方可进出隔离场;铺垫材料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进入隔离场的饲草、饲料应来自非疫区并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不得在隔离场内用鲜活饵料投喂水生动物,特殊需要时须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
(三)隔离场须有专职饲养人员,在隔离检疫期间,不得兼顾其他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定期做健康检查;
(四)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区,须更衣、换鞋、换帽,经消毒池、消毒道出入。经常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不准将生肉制品、内脏、蛋、骨、皮、毛等动物产品及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所有用具,不得随意带进带出;
(六)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动物体、棚舍、池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做好灭鼠、防盗、防毒等工作;
(七)给动物使用疫苗或用药须事先征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同意;
(八)发现可疑患病或死亡的动物,应迅速报告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将患病动物进行隔离,由专人管理;
2.对患病动物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
3.死亡动物应保留完整,等待检疫;
4.严禁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
(九)动物产下的仔畜不得移出隔离场,待检疫结束后再做处理;产下的蛋,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移出隔离场;
(十)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隔离场。
第九条 隔离检疫期满,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单证方能将动物运出临时隔离场或解除隔离。
第十条 进出境动物进入临时隔离场前一个月内,场内不得饲养许可证要求之外的任何动物,并不得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否则,取消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第十一条 同一临时隔离场,两次使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到隔离场进行考核审定或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