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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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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13 05:00:52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89
核心提示:近来一些企业反映,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仍有部分旧版标识包装材料没有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用完。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经总局研究决定,旧版标识包装材料可以继续延长使用,但必须保证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9〕39号
发布日期 2009-02-01 生效日期 2009-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02-2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一些企业反映,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仍有部分旧版标识包装材料没有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用完。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经总局研究决定,旧版标识包装材料可以继续延长使用,但必须保证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现就执行中有关标识问题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旧版标识包装材料须符合规定要求。企业应采用加贴、补充等措施完善旧版标识中有关添加剂、食品产地等标识内容,使全部标识内容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使用前,企业应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承诺新版标识包装材料执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时限,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定行为。发现企业采取补救措施的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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