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号)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3342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第8号
发布日期 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http://www.foodmate.net/law/qita/174381.html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食品容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9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