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指导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6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s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7月6日
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蜂产品主要包括四类,类别名称分别为:蜂蜜,类别编号2601;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类别编号2602;蜂花粉,类别编号2603;蜂产品制品,类别编号2604。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见表1。
表1 蜂产品生产许可类别目录及定义
食品 类别 |
类别 名称 |
品种 明细 |
定义 |
说明 |
蜂 产 品
|
蜂蜜 |
蜂蜜 |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
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咽下腺和上颚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和蜂幼虫的浆状物质,经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冻干品:以蜂王浆为原料经冷冻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
||
蜂花粉 |
蜂花粉 |
工蜂采集花粉,用唾液和花蜜混合后形成的物质,经干燥、消毒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GB 31636)要求,油菜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玉米花粉等纳入生产许可管理范围。其他品种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后续相关公告执行。 |
|
蜂产品制品 |
蜂产品制品 |
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及其混合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含量大于50%),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
蜂产品制品可添加的其他食品原料不包含淀粉糖、糖浆、食糖。 |
|
注:松花粉属风媒花粉,对应产品参照蜂花粉相关要求执行。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等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应大于50%。 |
第四条 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和蜂花粉产品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蜂产品制品中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
第五条 巢蜜是指在封盖的蜜脾内贮存的蜂蜜,由蜂巢和蜂蜜两部分组成,巢房封盖90%以上(包括:大块巢蜜、格子巢蜜、切块巢蜜),巢蜜属于食用农产品,不纳入生产许可,但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
第六条 蜂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七条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生产场所核查
第八条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工艺、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内应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应采取有效分隔。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 蜂产品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
类别 名称 |
清洁作业区 |
准清洁作业区 |
一般作业区 |
蜂蜜 |
|
割蜜摇蜜区、投料区、融蜜区、过滤区、灌装间、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等 |
周转桶清洗间、外包装间、原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烘房等 |
蜂王浆:过滤区、内包装清洗消毒间、灌装区。 蜂王浆冻干品:过滤间、冷冻干燥间、粉碎间、成型间、内包装清洗消毒间、内包装间等 |
解冻区等 |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冷)库等 |
|
蜂花粉 |
内包装清洗消毒间、内包装间等 |
除杂间、粉碎间、破壁间、干燥区、杀菌区等 |
外包装区、原料(冷)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
蜂产品制品 |
内包装清洗消毒间、内包装(灌装)间等 |
原料处理区、配料区、混合加工区、杀菌区等 |
外包装间、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 |
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企业常见分区,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增加或减少。 |
清洁作业区应定期采用紫外线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对加工环境消毒。
第九条 蜂蜜及其制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应使用易于清洗的材质建造,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第十条 桶装原料蜜及成品蜂蜜库房应避免高温及阳光直射、保持干燥。
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设立蜜脾储存库。蜜脾储存离墙离地,设置有效的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及产品防护措施,保持库房阴凉、干燥、通风。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原料及成品储存温度应在-18℃以下(常温储存产品除外)。
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冷藏或冷冻储存。干燥后的原料蜂花粉及成品储存温度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设施核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蜂产品基本生产设备设施见表3。
表3 蜂产品基本生产设备设施
类别名称 |
基本生产设备设施 |
蜂蜜 |
周转桶、周转桶清洗消毒设施、原料罐、摇蜜设备、融蜜设施、过滤设备、成品罐、灌装设备、灯检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解冻设施、过滤设备、灌装设备、温度控制设施、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蜂王浆冻干品:解冻设施、过滤设备、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粉碎设备、成型设备、空气净化设施、温湿度控制设施、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花粉 |
筛选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粉碎破壁设施、包装设备、内包装清洗消毒设施等
|
蜂产品制品 |
应具备满足产品生产工艺的相关设备,如原料罐、配料设备、混合设备、成型设备、包装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 |
注: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企业基本设备设施,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增加或减少。 |
第十二条 蜂蜜周转桶可使用包装钢桶或塑料包装桶,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镀锌铁桶,不得使用盛装过农药、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
第十三条 蜂蜜及其制品生产前后可使用热水或蒸汽等方式及时清洗、消毒相关设备、管道,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蜂蜜及其制品生产过程应具备周转桶清洗消毒设施,可使用热水或蒸汽等进行清洗、消毒。使用包装钢桶的,还应定期检查内部涂层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消毒、换鞋和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十五条 蜂王浆冻干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静态时应达到《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2级要求,生产状态下企业每月至少对清洁作业区沉降菌按照标准要求监测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车间应根据粉碎破壁方式设置适宜的通风、除尘设施,保持空气洁净,有效去除和隔离飞溅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条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温度控制设施,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蜂王浆冻干品生产车间冷冻干燥后的产品裸露加工环节,应配备湿度控制设施,加工环境相对湿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条 产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检验项目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并确保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设备应与自行检验项目相对应,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见表4。
表4 蜂产品常用检验设备
类别名称 |
检验设备 |
蜂蜜 |
天平、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 |
蜂花粉 |
天平、分析天平(0.1mg)、真空干燥箱、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无菌室或洁净工作台 |
蜂产品制品 |
根据产品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核查
第十八条 生产设备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科学合理,避免交叉污染,符合产品的实际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性、质量要求、风险控制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艺流程,明确关键控制环节。蜂产品基本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见表5。
表5 蜂产品基本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类别名称 |
基本工艺流程 |
生产过程关键控环节 |
蜂蜜 |
以巢蜜进行加工的: 原料验收-割蜜-摇蜜-过滤-灌装 以桶装原料蜜进行加工的: 原料验收-融蜜-过滤-灌装 |
1.原料验收 2.融蜜:温度等参数控制 3.灌装:灌装前后设备的清洗、消毒 |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 |
蜂王浆: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灌装 蜂王浆冻干品: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成型-包装 |
1.原料验收 2.解冻:温度、时间的控制 3.真空冷冻干燥:真空度、冷冻干燥温度等参数控制 4.灌装/包装 |
蜂花粉 |
原料验收-筛选-干燥-破壁-杀菌-包装
|
1.原料验收 2.干燥:干燥温度的控制 3.灭菌:灭菌方式选择及相关参数的控制 4.包装 |
蜂产品制品 |
符合企业产品实际生产需要,如原料验收-预处理-配料-混合-灭菌-灌装等 |
1.原料验收 2.配料: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3.灌装 |
注:本表所列生产工艺为企业基本生产工艺,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合理增加或减少。 |
第二十条 蜂蜜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融蜜等加工过程物料温度不得高于45℃。
过滤工艺的滤网目数一般使用40-180目,对于需要进行更高精度过滤的,应有工艺的必要性。
加工过程确有需要进行脱水的,应采取适宜的方式,物料温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条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蜂王浆解冻环节应严格控制解冻温度及时间,解冻温度不得高于25℃,解冻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产品应在包装密闭状态下解冻;加工过程环境温度不得高于25℃;从解冻完毕至加工完成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真空冷冻干燥环节)。
包装前应对内包装容器进行清洗,并用75%食用酒精等进行消毒。
第二十二条 蜂花粉生产工艺控制要求:
干燥工艺应采用适宜的干燥方式,如通风干燥、热风干燥、远红外减压干燥等,干燥温度不得高于45℃。
杀菌工艺应采用适宜的杀菌方式,如辐照、微波等。采用辐照方式杀菌的,应具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为辐照,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章 人员管理核查
第二十三条 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意识。检验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产品检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生产加工、技术研发、产品检验等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核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供方管理制度,定期对主要原料供方进行评价、考核,建立合格供方名单及其相关档案。双方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供方采收后的存储、初加工及产品防护要求,定期评价供方协议规定执行情况。鼓励企业自建产业基地或优先选择具有蜂源的供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重点关注氯霉素、喹诺酮类、甲硝唑等硝基咪唑类兽药残留项目。对于原料巢蜜、蜂蜜、蜂花粉、蜂王浆及其他原料,企业应依据原料特性、风险因素等制定验收准则,确定验收项目和要求。原料采购应按合格供方名单进行采购,记录供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品种、数量、价格、采购时间等追溯信息。
第二十八条 蜂蜜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合理界定产品批次,对原料验收、割蜜、摇蜜、过滤、灌装、储存运输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投料环节应制定原料蜂蜜投料品种核对要求,确保企业生产产品与原料蜂蜜投料品种的一致性,防止出现品种混淆情况。
储存环节应制定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存储时间的管理控制要求,并与保质期相关联。对于原料蜂蜜集中收购、预处理的情况,应准确记录收购日期、加工日期等信息。原则上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的存储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成品保质期由企业根据原料及半成品的存储条件、存储时间、加工工艺等因素验证后综合确定。
以巢蜜为原料的,应制定蜜脾运输、储存等环节产品防护要求。
设备管理应制定对设备、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合理确定产品批次,对原料验收、解冻、过滤、真空冷冻干燥、粉碎、包装、储存运输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解冻环节应制定解冻温度、时间的控制要求及产品防护要求。
加工过程应制定环境温湿度、加工时间的控制要求。
储存运输环节应根据原料、成品不同制定温度控制要求。
第三十条 蜂花粉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合理界定产品批次,对原料验收、干燥、杀菌、包装、储存运输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干燥环节应制定干燥温度控制要求。
杀菌环节应根据杀菌方式制定相应控制要求。
第三十一条 蜂产品制品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合理确定产品批次,对原料验收、配料、加工、灭菌、包装、储存运输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投(配)料环节应制定投(配)料控制要求,严格按配方及工艺文件规定执行,如实记录原料使用量,确保使用的各种原料、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相关规定。
蜂产品制品投(配)料比例应符合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产品标签要求。投(配)料过程应逐批记录产品名称、投(配)料日期、原料名称、具体数量、产品批号、所用原料批号等信息,记录应完整,不得有缺、漏项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执行标准列明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时,应按标准规定执行。
(二)当执行标准未列明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时,企业应在制度中制定产品出厂检验相关规程,明确产品出厂检验要求及项目。出厂检验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蜂蜜: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感官、净含量、水分、10-羟基-2-癸烯酸;
蜂花粉: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蜂产品制品: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自行检验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委托检验的,应符合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等非标方法和设备,但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确保非标方法检测结果准确性。非标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企业检验制度应规定产品执行标准的全项检验的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产品检验结果异常时,增加全项检验的频次。
第三十五条 产品检验应有留样,产品留样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根据界定的生产批次,管理批次产品对应生产记录,记录应包含产品自原料验收入厂至产品出厂销售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食品标签审核制度,依法合理设计、使用产品标签,并定期对反映的标签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回应消费者投诉。
食品标签审核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蜜源植物,蜂蜜可标注洋槐蜂蜜、枣花蜂蜜、荆条蜂蜜等,不得虚假标注蜜源,不得标注不存在的蜂蜜品种。
(二)蜂产品制品不得以“蜂蜜”、“**蜜”、“蜂蜜膏”“蜂蜜宝”等作为产品名称。
(三)蜂产品制品标签,应当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及其混合物、提取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核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按申请类别及执行标准,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执行同一标准但主要生产工艺不同的产品,应分别检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为全项检验,按产品明示标准、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601—2》同时废止。
附件: 1.蜂产品生产涉及的法规及标准
2.蜂蜜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3.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4.蜂花粉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5.蜂产品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附件1
蜂产品生产涉及的法规及标准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1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
2 |
GH/T 18796 |
蜂蜜 |
3 |
GB 9697 |
蜂王浆 |
4 |
GB/T 21532 |
蜂王浆冻干粉 |
5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
6 |
GB/T 30359 |
蜂花粉 |
7 |
GB/T 325.1 |
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
8 |
GB 4806.4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
9 |
GB 4806.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
10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
GB 4806.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
11 |
GB 9683 |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
12 |
GB/T 191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13 |
GB 5749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4 |
GB 276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15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
16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7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8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19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20 |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本表为蜂产品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及法规,供参考。
附件2
蜂蜜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GB 14963 GH/T 1879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蜂蜜 |
GB 14963 |
GH/T 18796 |
||||
2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
3 |
蔗糖 |
|||
4 |
锌 |
GB 14963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
GB 5009.14 |
5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6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7 |
霉菌计数 |
GB 4789.15 |
||
8 |
嗜渗酵母计数 |
GB 14963 |
||
9 |
水分 |
GH/T 18796 |
蜂蜜 |
SN/T 0852 |
10 |
酸度 |
|||
11 |
羟甲基糠醛 |
GB/T 18932.18 |
||
12 |
淀粉酶活性 |
GB/T 18932.16 |
||
13 |
灰分 |
GB 5009.4 |
||
14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15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16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17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18 |
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等指标 |
按照相关规定 |
/ |
按照对应标准 |
本表按照蜂蜜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3
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1 |
感官 |
GB 9697 GB/T 21532 |
蜂王浆 蜂王浆冻干粉 |
GB 9697 |
GB/T 21532 |
||||
2 |
水分 |
GB 9697 |
||
3 |
10-羟基-2-癸烯酸 |
|||
4 |
蛋白质 |
|||
5 |
总糖 |
|||
6 |
灰分 |
|||
7 |
酸度 |
|||
8 |
淀粉 |
|||
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10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4
蜂花粉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感官 |
GB 31636
GB/T 30359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蜂花粉 |
GB 31636 |
/ |
GB/T 30359 |
|||||
2 |
水分 |
GB 5009.3 减压干燥法 |
|||
3 |
灰分 |
GB 5009.4 |
|||
4 |
蛋白质 |
GB 5009.5 凯式定氮法 |
|||
5 |
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 |
GB 31636 |
仅对单一品种蜂花粉有要求 |
||
GB/T 30359 |
|||||
6 |
酸度 |
GB 31636 |
/ |
||
GB/T 30359 |
|||||
7 |
菌落总数 |
GB 31636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
GB 4789.2 |
|
8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9 |
霉菌 |
GB 4789.15 |
|||
10 |
碎蜂花粉率 |
GB/T 30359 |
蜂花粉 |
GB/T 30359 |
对碎蜂花粉不作要求 |
11 |
脂肪 |
GB 5009.6 第二法 |
/ |
||
12 |
总糖 |
GB/T 30359 |
|||
13 |
黄酮类化合物 |
||||
14 |
过氧化值 |
||||
15 |
铅 |
GB 2762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GB 5009.12 |
|
16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
17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本表按照蜂花粉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
附件5
蜂产品制品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检验方法 |
备注 |
1 |
感官 |
产品明示标准 |
产品明示标准 |
产品明示标准 |
/ |
2 |
水分 |
产品明示标准 |
|||
3 |
果糖和葡萄糖 |
GB 5009.8 |
以蜂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4 |
10-羟基-2-癸烯酸 |
GB 9697 |
以蜂王浆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5 |
蛋白质 |
GB 5009.5 凯式定氮法 |
以蜂王浆、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
||
6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
||
7 |
大肠菌群 |
GB 4789.3 |
|||
8 |
霉菌计数 |
GB 4789.15 |
|||
9 |
标签 |
GB 7718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7718 |
|
10 |
营养标签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
GB 28050 |
对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产品不作要求 |
11 |
净含量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 |
/ |
12 |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等指标 |
按照相关规定 |
/ |
按照对应标准 |
/ |
本表按照蜂产品制品相关标准汇总,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