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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4-滴丁酯等农药禁限用措施意见的函(农办农函[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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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11 02:24:42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浏览次数:1230
核心提示: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拟对2,4-滴丁酯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措施。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农函[2016]12号
发布日期 2016-05-09 截止日期 2016-05-2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拟对2,4-滴丁酯等8种农药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含2,4-滴丁酯产品的境内使用续展登记申请。2,4-滴丁酯原药生产企业的2,4-滴丁酯产品,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二、不再受理、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田间试验、登记申请;不再批准含三氯杀螨醇产品的续展登记;鉴于三氯杀螨醇原药已于2014年5月停止生产,登记有效期内的制剂产品登记有效期统一变更为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含三氯杀螨醇产品在我国销售、使用。
 
  三、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
 
  四、撤销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氟苯虫酰胺产品在水稻上使用。
 
  五、撤销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的农药登记;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含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产品在甘蔗上使用。
 
  六、磷化铝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方便使用者直接熏蒸使用,防止皮肤接触磷化铝药剂。内、外包装均应标注农药高毒标识及“禁止在有人畜的室内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请对以上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于2016年5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100125),联系人:黄辉,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5月9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农药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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