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4〕81号)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4〕8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8 11:25:33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家禽定点屠宰与市场销售行为,保障设区市主城区上市杀白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浙农专发〔2014〕81号
发布日期 2014-10-23 生效日期 2014-1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家禽定点屠宰与市场销售行为,保障设区市主城区上市杀白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设区市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设区市主城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家禽定点屠宰行为
 
  家禽定点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屠宰设施设备,严把活禽进货关,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经专门培训的家禽产品检验人员,配置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规范家禽屠宰,对检验检疫合格的杀白家禽及其产品加施产品标识,标注产品名称、加工日期及保质期、屠宰企业名称及编码、运输及贮存要求等信息。要按照《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 1340-2007)和《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DB33/3003—2014)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及时无害化处理病害家禽及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家禽及其产品。
 
  二、大力规范杀白家禽经营行为
 
  设区市主城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品牌专卖店、餐饮和食品加工企业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把杀白家禽进货准入关,所经营的杀白家禽及其产品应当来自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志和产品标识齐全。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要完善冷柜、冷库等冷链设施,建立进货索证索票、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记录等管理制度,严格杀白家禽及其产品质量管控,做到诚信合法经营,实现产品源头可追溯,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三、切实加强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快推进杀白家禽冷链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冷鲜消费,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通报,切实加大对家禽定点屠宰和杀白上市的监管力度,构建规范的屠宰、经营秩序。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按照规定落实屠宰设施设备、检验人员和家禽屠宰操作规范等质量管理措施,加强对检疫检验不合格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对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家禽定点屠宰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尚未设置家禽定点屠宰厂的设区市,要加强对临时家禽屠宰点的监管,并尽快缩短过渡期,过渡期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有关要求,依法做好家禽屠宰检疫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主城区杀白家禽市场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无动物产品检疫证章标志、无产品标识等杀白家禽行为的监管力度,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杀白家禽质量安全。对在设区市主城区继续从事活禽交易的,要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2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