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进一步做好全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自治区畜牧厅、卫生计生委按照《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畜牧厅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
(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做好新疆全区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和净化布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一、防治现状
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一种变态反应性人畜共患传染病。布鲁氏菌宿主广泛,能够感染牛、羊、猪、鹿、犬等多种动物。布病病畜及其产品以及被污染物是人类布病的主要传染源,其引发的传染性疾病严重威胁着人类和动物健康,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2010年以来,自治区畜间布病监测阳性率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羊的布病个体平均阳性率分别从2010年的0.6%快速上升到2015年的3.91%,牛的布病个体平均阳性率从2010年的0.52%快速上升到2015年的2.05%。截止2015年底,全区96个县(市、区)中有63个县(市、区)分离出布鲁氏菌,畜间布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新疆人间布病疫情快速上升,报告患病人数不断增加,2011至2015年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病人数分别为1361例、2251例、3930例、7493例和8997例,平均发病率从2011年的6.24/10万,上升至2015年的39.14/10万,全区14地(州、市)均有人间布病报告病例,发病数主要集中在伊犁州、昌吉州和塔城地区等三个地州,阿克苏地区和巴州疫情也呈快速增长趋势。近5年通过在全区14地(州、市)的48个县(市、区)开展人间布病监测工作,显示发病率超过10/10万的县(市、区)达到45个。
2013年,为有效防控布病,自治区畜牧厅与卫生计生委联合起草了《关于我区布鲁氏菌病疫情防控工作的报告》(新卫发〔2013〕72号),得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要求全区各地要“重整旗鼓、主动作为、刻不容缓的抓好布病防控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启动了布病综合防控工作。从2013年开始,全区加大了畜间布病监测调查的力度,并于2014年开始在阿克苏地区、昌吉州、乌鲁木齐市等地开展了布病综合防控试点工作。2015、2016年国家农业部分别安排1.0496、1.1889亿元应急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用于我区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推动了我区布病综合防控工作的全面开展。2016年全区布病免疫家畜2492万头(只),检疫净化家畜5422头(只),布病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防治原则、目标和策略
(一)防治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区域联防、统筹推进的防治策略,逐步控制和净化布病。
(二)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更加适应我区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要求的布病防治机制,显著提升布病监测预警、强制免疫、检疫净化、移动监管和疫情处置能力,迅速遏制布病上升态势,为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全区14个地州市达到布病控制标准。提高全区人间布病及时发现率、及时诊断率,急性期患者治愈率,降低慢性化危害。
2.工作指标
(1)检测诊断:全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能力,自治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有效开展布病病原学检测工作;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对布病初筛检测能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和疾控机构具备对布病确诊、规范治疗和管理能力。
(2)免疫状况:按照区域划分,布病免疫区牛羊做到应免尽免,进行布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全部建立免疫档案。
(3)病例治疗:各地人间急性期布病病例规范化治疗率达80%、治愈率达85%。
(4)检疫监管:各县(市、区)建立以实验室检测和区域布病风险评估为依托的畜间产地检疫监管机制。
(5)经费支持:布病免疫、检疫净化、监测、个人防护等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畜间布病检疫和监督管理及人间布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宣传培训:从事养殖、屠宰、加工等相关布病高危职业人群的防治知识知晓率80%以上,布病防治和研究人员的年培训率100%;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布病个人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布病防控技术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7)示范基地:人间布病防治试点县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全覆盖、布病防治技能考核达标率达到90%以上,人间布病暴发疫情处理率达100%。
(三)防治策略
根据新疆畜间和人间布病发生和流行程度,综合考虑家畜流动实际情况及布病防治整片推进的防控策略,对家畜布病防治实行区域化管理。
畜间:全区布病防控工作以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单位开展,划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二类地区包括乌鲁木齐市的天山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克拉玛依市各区以及伊犁州特克斯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哈密市的伊州区、巴里坤县和伊吾县等采取布病检疫净化的县(市、区)。二类地区以外的所有县(市、区)均为一类地区。
一类地区采取以免疫为主的策略。二类地区采取以检疫净化为主的策略。在全区范围内,种畜禁止免疫,严格实施检疫净化;奶畜原则上实施检疫净化措施。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牛羊(以下所提“牛羊”均不含种畜)“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冰鲜上市”。
人间:根据2014-2016年新疆人间布病发生情况,将人间报告年平均发病率超过10/10万或年平均发病数50例以上的县(市、区)划分一类地区,包括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吐鲁番市高昌区、托克逊县;哈密市伊州区、巴里坤县;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县:博州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巴州库尔勒市、轮台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伊犁州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塔城地区塔城市、乌苏市、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风县;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福海县、吉木乃县等44个县(市、区)。将人间年平均发病数50例以下或年平均发病率低于10/10万的其他县(市、区)划分为二类地区。
全区范围内开展人间布病防治监测工作,做好人间布病病例的发现、报告、治疗和管理工作。及时开展疫情调查处置,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断水平。一类地区重点开展高危人群筛查、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增强高危人群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患者就诊及时性。二类地区重点开展疫情监测(被动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深入调查传播因素。
三、技术措施
(一)畜间布病防治
1.免疫与监测
(1)免疫。一类地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免疫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将布病纳入强制免疫病种名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2017年,按照自治区布病免疫实施方案对所有应免牛羊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 2018—2019年仅对羔羊、犊牛以及前期布病漏免牛羊进行免疫。2020年全面开展布病免疫效果评估。
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一类地区当奶畜养殖场布病阳性率较高时,可以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采取免疫措施。成年奶畜免疫可以采取减量、点眼方式进行。二类地区奶畜禁止免疫。
(2)监测。自治区畜牧厅每年组织制定全区布病监测计划,对布病免疫、检疫净化以及病原学调查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评估情况。各地可根据辖区内布病防控的具体情况,制定布病监测调查计划,及时开展监测调查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畜牧厅上报监测调查分析评估报告。
地方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畜场(户)每年开展两次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给奶畜场(户)出具布病检测报告或布病健康合格证明。奶畜场(户)凭上述布病检测报告或布病健康合格证明向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售鲜乳。
2.检疫净化。2017—2020年,全区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种畜场的所有种畜实施每年2次布病检疫净化;布病二类地区每年监测数量不少于上年度年末牛羊存栏总数量的35%(最低指标),监测范围要覆盖所有的行政村,要对确诊布病阳性牛羊所属场群开展全检;非免疫的奶牛每年开展2次检疫净化。二类地区每年开展1次布病检疫净化效果评估,2020年开展1次全面的检疫净化效果评估。
对所有确诊的布病病畜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及时进行扑杀。同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乳制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移动控制。各地要加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活畜流通监管工作。全区所有调运牛羊均需要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布病免疫时间或标注来自布病非免疫区。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查证验物时,要对所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未标注布病免疫时间的牛羊用布病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抽检,发现布病阳性牛羊则需全群检测。筛查出布病阳性的牛羊要就近在有隔离条件的场所隔离并采样送当地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检测,经实验室确诊为布病阳性的牛羊须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及时处置。
布病免疫牛羊,可以在免疫45天后凭检疫证明在布病一类地区(布病免疫区)交易流通,严禁将布病一类地区牛羊运往布病二类地区养殖。
开展布病免疫的省(市、区)牛羊免疫45天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备注布病免疫时间方可调入我区布病一类地区。布病非免疫省(市、区)牛羊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实验室检测报告并经我区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用布病快速检测试纸条抽检合格后可以调入我区。
4.消毒。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养殖场户、活畜交易市场等做好相关场所和人员的消毒防护工作,对感染布病牛羊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效切断布病传播途径。具体消毒方法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二)人间防治
1.疫情监测。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人间布病病例的诊断、治疗和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作,完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信息通报机制。通过监测,掌握重点地区人间布病疫情动态、发展趋势和防治效果评价。为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监测过程中发现暴发疫情按照《自治区人间布病疫情处置办法》规定,及时规范处置。
2.疫情调查与处置。一类、二类地区人间布病疫情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人间布病病例的感染来源和暴露危险因素,同时通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联合调查处置。二类地区县级疾控机构原则上以被动监测模式开展疫情监测。
3.高危人群筛查。在布病高发季节,一类地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高危人群开展布病筛查,提高布病早期发现力度。
4.高危人群行为干预。一类地区调查了解高危人群感染布病的危险因素,对高危人群采取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降低感染风险。养殖及畜产品加工企业应对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防护措施及条件,开展相关人员个人防护的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病例规范化治疗。全区各地州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布鲁氏菌病诊疗方案》规定就近对布病感染病例进行规范治疗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应具备对布病初筛检测能力,加强对乡镇、社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诊疗水平,规范病例治疗与管理。完善和推广诊断、治疗、管理“三位一体”布病综合防治模式经验。
6.加强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的布病基本知识水平、病人的治疗管理和疫情处置能力,落实早发现、早治疗、早处理原则,避免布病慢性化转变,减轻疾病患者负担。大力开展专业培训,到2020年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的基层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提高重点地区疾控机构布病专业人员的理论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具备独立完成人间布病防治监测、病人管理及疫情处置能力。推动建立自治区级布病免疫学实验室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布病血清学检测和细菌学检测工作。
7.加强示范基地建设。2017-2020年,全区各地特别是布病高发地(州、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尽可能建立布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自治区相关部门将在技术上大力支持。
四、管理措施
(一)部门合作。自治区畜牧厅、卫生计生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署和联系会议制度要求,统筹协调全区布病防治工作。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1.加强人间、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协作,开展人间布病疫情监测在疾病负担比例和对畜牧经济影响方面的调查与评估,并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人畜布病的防控策略,协调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推动布病综合防控工作
2.县级疾控机构接到布病疫情报告并核实后要立即通报同级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各级防治机构还要定期互相通报布病疫情信息,共同研究分析人畜布病疫情防控形势,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3.布病疫情重点地区防病机构要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布病疫情信息及简报。
(二)落实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义务,主动配合做好牛羊布病免疫、和监测并切实做好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参与布病防治工作。
(三)监督执法。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规定,加强牛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调运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出证和调运牲畜等行为。
(四)区划管理。根据农业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布病无疫区、无布病场群的评估程序和标准,畜牧兽医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布病净化场群”和“布病无疫区”建设,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人间布病无疫区,指导各地开展“布病防控”和“布病无疫区”建设,推动人畜间布病控制和净化。
(五)人员防护。在从事布病防治、牛羊养殖及其产品加工等相关职业人群中,广泛开展布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劳动保护制度,加强职业健康培训,为高危职业人群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卫生设施,定期开展布病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六)信息化管理。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布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适时更新一类、二类及布病无疫区、净化场群信息,发布布病分区、免疫状况、监测评估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
(七)宣传教育。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人员防护和防治技术培训。针对不同目标人群,因地制宜,编制健康教育材料,组织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改变食用未经加工的生鲜奶、肉、内脏等生活习惯,增强群众布病防治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布病防治计划重要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当地防治工作进展,实施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确保按期实现计划目标。各地畜牧兽医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及时沟通交流信息,适时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全面推动布病预防、控制和消灭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自治区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全区布病监测、诊断技术培训和防控指导。根据自治区畜牧厅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畜间布病疫苗质量监管和免疫效果评价,积极推行布病新型疫苗、诊断试剂的使用,提高布病免疫、监测、流通监管的成效。
各级畜牧兽医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布病防治科学化水平。各地特别是一类地区县市要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病防治能力建设,依靠自治区布病专业实验室,以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力量,发挥全区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和各地州市布病防治专家组作用,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落实防控经费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布病防治工作支持政策,对布病免疫、检疫净化、监测等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将畜间布病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以及人间布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落实对国家从事布病防治人员和兽医防疫人员的卫生津贴政策。同时,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广泛动员相关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四)加强基层防疫人员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现行政策,成立自治区多部门参与的职业病鉴定小组,指导基层方便开展职业病鉴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布病防疫人员防病技术培训,并提供一定的防护用品,控制职业暴露、遏制职业感染。聘用方要与聘用的从事布病防疫的基层防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告知布病防控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基层布病防疫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通过为基层布病防疫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布病保险等,解决其后顾之忧。
六、监督与考核
各地畜牧兽医、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本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州市根据布病防治工作进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并做好相关结果应用。
根据各地(州、市)提出的申请,自治区畜牧厅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对有关地(州、市)布病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布病区域类别,及时向社会发布。
对在布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附件:1.术语
2.诊断方法
附件1:
术 语
本计划下列用语的含义:
场群:是指同一牧场的或由人工栅栏、天然屏障隔离的一群动物,或属于同一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一群或多群易感动物的集合。
控制:是指连续2年以上,牛布病个体阳性率在1%以下,羊布病个体阳性率在0.5%以下,所有染疫牛羊均已扑杀。本地人间布病新发病例数不超过上一年。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布病控制标准的区域为控制区,未达到布病控制标准的区域为未控制区。
稳定控制:是指连续3年以上,牛布病个体阳性率在0.2%以下,羊布病个体阳性率在0.1%以下,所有染疫牛羊均已扑杀,1年内无本地人间新发确诊病例。
以县(市、区)为单位,达到布病稳定控制标准的区域为稳定控制区。
净化:是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用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iELISA或者cELISA检测血清均为阴性,辖区内或牛羊场群连续2年无布病疫情。连续2年无本地人间新发确诊病例。
以县(市、区)单位,达到布病净化标准的区域为净化区。
达到布病净化标准的牛羊场群,即为净化场群。
消灭:是指达到净化标准后,连续3年以上,用细菌分离鉴定的方法在牛羊场群中检测不出布鲁氏菌。连续3年无本地人间新发确诊病例。
知晓率:是指调查人群中对布病科普知识了解的人数占被调查总人数的比例。
附件 2 :
诊 断 方 法
一、动物诊断方法
(一)临床症状与病理剖检
1.临床症状
布病典型症状是怀孕母畜流产。乳腺炎也是常见症状之一,可发生于妊娠母牛的任何时期。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多见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2.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妊娠或流产母畜子宫内膜和胎衣的炎性浸润、渗出、出血及坏死,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组织学检查可见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
(二)实验室诊断
1.血清学诊断
初筛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T)(GB/T18646),也可采用荧光偏振试验(FPA)和全乳环状试验(MRT)(GB/T18646)。确诊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GB/T18646),也可采用补体结合试验(CFT)(GB/T18646)、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
2.病原学诊断
(1)显微镜检查,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布鲁氏菌为红色球杆状,而其它菌为蓝色。
(2)PCR等分子生物学诊断方法。
(3)细菌的分离培养与鉴定。该实验活动必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三)结果判定
根据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如确诊应当进一步采样送实验室检测。
对于未免疫动物,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若初筛诊断为阳性的,确诊诊断为阴性的,应在30天后重新采样检测,复检结果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结果阴性的判定为健康动物。
对于免疫动物,在免疫抗体消失后,血清学确诊为阳性的,或病原学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的,判断为患病动物。
二、人间诊断方法
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间布鲁氏菌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诊断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布鲁氏菌病诊断与报告。
2 诊断依据
2.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布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者。其他流行病学参见附录A。
2.2临床表现
2.2.1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
2.2.2多数患者淋巴结、肝、脾和睾丸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各样的充血性皮疹和黄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现为骨关节系统损害。具体临床表现参见附录B。
2.3实验室检查
2.3.1实验室初筛
2.3.1.1平板凝集试验(PAT)(见C.1.1)或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见C.1.2)阳性或可疑。
2.3.1.2皮肤过敏试验(见C.2)后24h、48h分别观察1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2.0cm及以上(或4.0cm2以上)。
2.3.2血清学检查
2.3.2.1试管凝集试验(SAT)(见C.1.3)滴度为1∶100++及以上(或病程一年以上者SAT滴度为1∶50++及以上,或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100++及以上,过2~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
2.3.2.2补体结合试验(CFT)(见C.1.4)滴度1∶10++及以上。
2.3.2.3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见C.1.5)滴度1∶400++及以上。
2.3.3分离细菌
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培养物中分离到布氏菌。
3 诊断原则
布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比较复杂,其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很难以一种症状来确定诊断。对人布病的诊断,应是综合性的。即结合病人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
4 诊断标准
4.1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2.1、2.2和2.3.1中任一项阳性者。
4.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2.3.2或2.3.3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者。
4.3隐性感染:符合2.1和2.3.2或2.3.3中任何一种方法阳性,但不具备2.2者。
5 鉴别诊断
主要应与风湿热、伤寒、副伤寒、肺结核、淋巴结核、风湿性关节炎等做鉴别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