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群众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消费)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奖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理食品药品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密切协作,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举报线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受理举报,依法查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食品药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部门的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举报途径,方便公众举报。
第七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或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原受理单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举报内容经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的;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向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申报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举报分为3个类别:
(一)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类举报。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一)一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5%至10%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3%至5%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1%至3%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举报人,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或移交司法机关并已经受理的案件,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按照第十五条计算奖励金额的150%。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视具体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另定。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类别、涉案货值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向首次受理单位的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申报。
(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出具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或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2014年2月13日发布的《唐山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