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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局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黑食药监乳品函〔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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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0-14 15:24:05  来源: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的总体部署,省局拟对全省各市(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乳品函〔2015〕62号
发布日期 2015-10-08 生效日期 2015-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ljda.gov.cn/sp/5396.jhtml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根据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的总体部署,省局拟对全省各市(地)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各市(地)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提高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食安委〔2015〕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政府、监管部门和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质量提高年提出的具体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督导检查方式
 
  (一)检查人员。省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地)局进行督导检查。
 
  (二)检查内容。督导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每个市(地)抽查2个县。
 
  1. 查看资料。主要查阅各级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监管部门对质量提高年的落实情况及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建立、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2. 现场检查。在市区、县随机抽取1个生产企业和2个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具体落实质量提高年工作情况。
 
  三、督导检查时间
 
  拟定于2015年10月中旬到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同时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乳制品质量。
 
  (三)抽调人员及审查专家至哈市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报销,检查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省局统一安排。
 
  省局联系人:李常国,电话:0451-88313078。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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