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衢州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监督抽检管理行业指导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省局指导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衢州局辖区内出口食品(肉、蛋、肠衣、蔬菜、食用菌、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和未经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除外)的监督抽检管理。
第三条 检验检疫一处负责本局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的定级工作,并根据省局各食品专业组确定的出口食品风险分类和重点检测及监控项目,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管理。
第四条 出口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诚信经营,加强自检自控能力建设,不断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出口食品风险类别的确定
第五条 出口食品已纳入省局《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的,按省局意见执行。
第六条 出口食品未纳入省局《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的,检验检疫一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及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局未将该食品补充纳入《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前,由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省局将该食品补充纳入《出口食品风险分类表》后,按省局意见执行。
第七条 检验检疫一处每年一次对所辖出口食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分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贸易国对食品安全控制的标准、法规;
(二)原料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三)加工过程中是否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造成微生物污染;
(四)原料或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风险;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重新开展风险分析:
(一)国外新颁布、修改或即将颁布、修改与某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标准;
(二)国外对某相关食品进行了通报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警示通报;
(三)在监督抽检、监控过程中多次检出了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或发现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出现其它影响产品风险分类的情况。
第三章 企业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企业管理等级评定由检验检疫一处组织2名或2名以上检验监管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
第十条 按照优宽劣严、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本局辖区内出口企业特点,对出口企业实施从宽至严1-3级管理。企业管理等级的评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和年度评定。首次评定在本规范开始实施时或新备案企业首次出口食品前进行;年度评定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企业的管理等级进行重新评定。不定期评定指出现了第十一条的情况时需立即进行的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等级评定应包含下列因素;
(一)诚信度: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
(二)生产条件:厂区和车间环境情况、过程卫生控制情况、生产加工人员控制情况、关键工艺控制情况、生产加工设备情况、仓储条件。
(三)实际出口情况:出口量、出口食品质量情况。
(四)原辅料及添加剂管理:原料源头控制情况、原辅料及添加剂备案管理情况、进厂验收情况。
(五)自检自控能力:质量管理人员素质情况、检测能力和水平情况、过程检验控制的有效性情况、最终成品检验控制、产品追溯控制情况、质量档案建立情况。
(六)质量体系运行:体系负责人素质情况、体系文件的科学性、体系运行的持续性、体系的持续改进能力、记录控制情况。
(七)检验检疫部门定期和日常监管:不符合项纠正整改情况、整改成果的有效保持情况。
(八)其它需评价的内容: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质量信息收集能力、向检验检疫部门事前报告和沟通情况、对检验检疫制度的执行和工作配合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根据第十条要求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将企业的管理等级从好到差划分为一、二、三级,各级标准如下:
一级企业:评定项目优良率达到80%,且不能出现“差”;
二级企业:评定项目优良率达到60%不足80%,且不能出现“差”;
三级企业:除一、二级企业外的其它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定小组根据掌握和收集的企业信息,在《衢州出口食品企业管理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中对每项评定项目评出优、良、一般或差的评定意见。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提出该企业管理等级划分的建议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等级的评定,实行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况时立即进行重新评定:
(一)企业或其产品因出现问题遭到处罚或通报;
(二)企业发生了虚报、瞒报或掩盖隐瞒事情真相的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三)监督抽检时发现重点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般项目多次不符合要求;
(四)定期或日常监管时发现存在较多或较严重的问题;
(五)企业重要岗位人员、生产场所、产品结构或原辅料组成等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变化;
(六)出现了其它影响企业管理等级评定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等级确定后, 列入《衢州出口食品企业管理等级清单》(见附件2),同时公开发布。
第四章 监督抽检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分类和出口企业定级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出口食品检验抽批率,方法如下:
抽批率 |
产品风险分类 |
|||
高 |
中 |
低 |
||
企业等级 |
一级 |
30-50% |
10-30% |
5-10% |
二级 |
50%-80% |
30%-50% |
10-30% |
|
三级 |
80%以上 |
50%-70% |
30%-50% |
抽批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必要时可以人为确定某一抽检批。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一处根据食品分类、企业定级和上表规定的抽检频率制订分管各企业各类出口食品的具体抽检措施,填写《衢州出口食品抽检措施明细表》(见附件3),每半年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报检的新品种,前5批实施全项目批批检验检疫,全部合格的,以后按第十八条规定实施监督抽检。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一处依据省局发布的《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结合所辖产品的实际情况,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减抽检项目,确定本辖区出口食品的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形成《衢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见附件4),对增加的项目在确保抽批率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设定该项目的抽检频率。增减项目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根据出口食品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等情况,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相同产品的报检批、生产批或原料批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第二十一条 受理企业报检后,确定抽检的,根据《衢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要求进行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不低于本批(实施检验批次)的30%。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不抽检的,检验员须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检验记录和检测报告,并在附件5上签字后放行;贸易国家或地区需出具出口食品具体安全卫生指标证书,凭企业提供的获得国家计量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或经浙江局认可本企业项目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出具相关证书。
第二十三条 总局、浙江局各类出口食品监控计划中已监控的检测结果可以替代本局对相应监控项目的抽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报省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分类:指对产品的分类,即将辖区内的出口食品依据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类别。
定级:指对企业监管的定级,即将辖区内出口企业根据其综合管理情况划分为不同等级。
监督抽检:指在食品分类和企业定级的基础上,结合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监督情况,对出口食品设定相应的抽检频率,并实施相应的项目检测。
重点检测项目:指进口国或地区对某产品的某一项目采取了特殊的检验措施,如预警通报、命令检查、自动扣留等,或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中明确加强检验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检测的项目。
监控项目:指原料种植、养殖和产品加工环节存在潜在风险,或输入国/地区有明确限量指标或重点关注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相关记录
(一)《衢州出口食品企业管理等级评定表》(附件1)
(二)《衢州出口食品企业管理等级清单》(附件2)
(三)《衢州出口食品抽检措施明细表》(附件3)
(四)《衢州出口食品重点检测监控项目一览表》(附件4)
(五)《衢州检验检疫局监督抽检记录审核单》(附件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