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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青食药监食流[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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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8 08:10:39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74
核心提示:为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24624151/n24629355/n24629369/n24629383/30381326.html
市局有关处室,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申请原则和条件
 
  (一)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自愿申请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
 
  (二)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
 
  2.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3.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规定的区域和经营面积,不占用法定的药品经营区面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
 
  5.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
 
  6.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具有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专业指导能力。
 
  二、申请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药店向所在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许可。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的药店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由所在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备案存档。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许可后,每月15日,将许可的药店名单、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核准日期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档。
 
  (四)许可的变更、延期、注销程序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程序执行。
 
  三、经营要求
 
  (一)专柜专区销售
 
  1.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2.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规格可根据经营者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但均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
 
  3.专区、专柜应当与其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保健食品及其他区域分开,做到明亮、整洁、卫生,并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
 
  (二)储存
 
  1.药店应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存放区域与库存药品有效隔离,禁止混放;
 
  3.储存销售条件应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通风等措施,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
 
  (三)从业人员
 
  1.药店应指派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2.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健全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保证40个小时的培训时间;
 
  3.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4.对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婴幼儿配方乳粉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
 
  5.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但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日常经营
 
  1.比照名录。药店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之内生产的;
 
  2.进货查验。严格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商和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索取票证。索要加盖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
 
  4.查验标签。严格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的食品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保质期等信息,发现有问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和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记录存档。建立完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载品名、生产企业、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报告、供货商信息等内容,并逐批逐次建立经营档案,保管备查;
 
  6.规范经营。对发现的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停止经营、登记造册,并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方式予以处置,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的处理措施;
 
  7.质量承诺。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如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药店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假一赔十"的赔付制度。
 
  四、监管要求
 
  (一)严格许可。对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严格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凡出现一次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暂停经营许可一年;连续出现两次的,坚决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
 
  (二)专项清理。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逐户进行复查和规范,严禁占用法定的药品经营区面积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
 
  (三)强化监管。严格检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和记录情况,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按照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条件,运输、储存和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加强抽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监管实际需要,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数量和频次,并根据抽检结果严格依法查处。
 
  (五)健全信用。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信用档案,采用电子或纸质媒介,对经营许可的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区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全面记载。
 
  (六)执法联动。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宣传启动阶段(2月到3月)。全面进行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召开全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新闻通报会,公开药店假一赔十的社会承诺。在此基础上,按照新的许可要求,开展专项许可申请、受理和核发工作。
 
  (二)清理规范阶段(4月到10月)。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许可清理工作,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整改后达不到许可条件的药店,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清理结果整理归档后,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备案存档。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汇总各区市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问题并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提高的意见。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监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各区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销售工作情况请于2014年10月15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邮箱。
 
  联 系 人:张海涛、郑咏鹏,联系电话:85916932。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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